阿里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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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里合伙人制度2014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 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 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其 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 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 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 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 “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 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 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

2、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 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 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 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 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 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 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 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 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 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 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

3、4年6月更新了招 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 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 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 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 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 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 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 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 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

4、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 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 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 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 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 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 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 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 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 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

5、可 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如果董事 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 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 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 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 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 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 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 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 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

6、伙人委员会共5名 委员,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 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 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 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 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 (作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 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 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 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

7、理规则303A中 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 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 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 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 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的招股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 (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 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 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8、根据前述 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 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 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协议约定:(1) 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 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 的董事提名;(2)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 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鉴于 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 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 董事当选。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分

9、析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长远意义企业发展和文化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原型来自两家金融商事企业一一投 行高盛和咨询公司麦肯锡,这两家企业均采取合伙人的治理 架构。马云认为这一制度保证了高盛和麦肯锡稳定快速的发 展和独立自主的文化。马云等创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 肯锡的模式,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新进 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 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根据该梯度设计及对应职责,必须 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 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灵感和动因。为解释这一目 的,马云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 信,信中称合伙人

10、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 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 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 命文化的合伙人。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 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如,合伙 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 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 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 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 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再如,候选 人经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的合伙人 投票赞成后方

11、可就任新合伙人的选任程序协调了部分合伙 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的推 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的视野范围,确保 未来发展的新鲜血液来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员会的 审核不仅反映了对合伙人资格的要求,而且通过对弹性标准 的判断也体现了核心合伙人对候选人的认知及价值倾向,确 保新任合伙人与核心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而绝对多数通过 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的加入所引起的合伙人内部矛盾 纠纷,稳定并巩固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及协作;还如,合伙 人选举时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 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 合性的特征。此外,对于合

12、伙人任职期间的持股和限制转股 数额的要求可以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绑定,以减少 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2、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义一一保证控制权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 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 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招股书显示,目 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 34.4%,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 属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 .持有。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 5.24亿股,占

13、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 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董事局执行副主 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阿里CEO陆兆禧、COO 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 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 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 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 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结果,对于股份有限 公司,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的有限 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说人合性的经营实体追求股东的 权利和意志,那么

14、在资合性实体中,董事会则具有十分显著 的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 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 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本 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 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 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 意味着控制了公司。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 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从实然的角 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措施:首先,制度规 定阿里合伙

15、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 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 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 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 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 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 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 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 东的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意义实质上 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与董事会运作,合伙人成 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然而从应然 的角度看,不少

16、人质疑这样的制度安排违背了同股同权和资 本多数决的原则,因为按照一般公司法理论,狭义的公司治 理目标即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权理论上属于 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的董 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的公司法对提名董事的股 东的单一或合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而董事的选任无论 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数决 的结果。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仅是小股东一 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既然阿里 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因此该制度如要得以长 期稳定地执行,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 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 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 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 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这一措施的另一好处是,无论 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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