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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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

2、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 业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第三条评价原则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二 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含独立桥(隧)项目)的具有公路行业乙级、公路各专业乙级及 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第五条 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 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具体见 珠海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 标准。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3、全市公路设计企 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 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 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公路工 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 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3.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除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外的国省道, 市管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建立信用档案, 组织评审信用等级, 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4. 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工作。(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 与信用评价的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

4、录、 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 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 指导本项目设计企业按时填报 珠海市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设计企业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并将初 评结果报上一级主管单位。第七条 评价方式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 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对设计企业上 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动态评价。 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期内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

5、价并公 布;对表现突出, 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上级主管单 位表彰认可的从业设计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第八条 采信依据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 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机构的审查意见或督(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 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有关单位的发文日期或认定 时间为准; 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 行为的评价年度进

6、行评价, 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 不多次采信评价。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设计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 核查评分结果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各评价单位应及时、 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按照标准进行扣分,不得随意扣 分或规避扣分,同时要做好告知工作。第九条评价程序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自评工作有珠海市从业项目的设计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珠海市从业项目的设计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 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市交通运输局。(二)评价工作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

7、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写入评标报告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2. 履约行为评价: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的合同有效期内, 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 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3. 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 进行评价。4.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审核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工程项 目的公路设计企

8、业的投标行为、 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 行审核。(四)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珠海市从业的公路设计 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 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 并公示、 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十条 评价等级 设计企业在珠海市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 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 A B、C D五个等级,各信用 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及条件:1. 评价分数X 95分;2. 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在建或开展前期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 期内),且该勘察设计任务

9、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 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2)甲级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乙级企业所 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1000 万元,或者交通工程 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250 万元。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 级条件:1 .评价分数X 85分;2.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在建或开展前期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 期内),且上述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

10、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 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2)甲级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250 万元; 乙级企业所 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 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 125 万元。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级条件:X 7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60分W XV 75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Xv 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评价结论:信用差。上述设计合同不包括工可阶段、 设计咨询服务、 城市快速路等 内容。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设计项目其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11、 设计施 工总承包标段按实际的设计合同额计算; 设计合同任务内容包括土 建工程和交通工程的, 其参与评价项目的合同额、 专业类别按最大 设计工作量的合同额、专业类别计,专业类别指土建工程、交通工 程设计。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等级 为 C 级及以上的设计企业在我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当年每发生一 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 D级:(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二)由于设计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下质量或安全事 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设计企业自主填报并向 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 如

12、主要从业人员、 身份识别代码、 业绩、 设计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四)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路设计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 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 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 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应用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 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市

13、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行政区域。(二)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市时, 按照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无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按照B级对待。(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 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 方的等级认定。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设计企业, 可在招投 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 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 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第十三条 评价等级的延续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1 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设计企业 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 其信用评价等

14、级可延续 1 年(信用等级 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 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 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 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 级。其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 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勘察 设计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 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 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 而不受参评项目通过审查(批)数量及合同额限制。当年度信用等 级为延续上一年度的,其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可再延续使用。第十四条 企业(机构)变更的情形 设计企业如转制、改名 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 改名后的企业。 设计企业如被注销、 破产的, 立即取消其信用等

15、级。 设计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 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 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 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 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 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五条 评价报告错、 误、漏的情形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报 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 , 视情况予以 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设计企业,未 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 其信用等级直接定 为 C 级。第十六条 异议的处理 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公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接到申诉书后,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及时回复申诉单位第十七条 各单位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单位工 作人员要如实、 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审核, 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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