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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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_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

2、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身体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1、认真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2、

3、在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组织落实放射防护人员的防护措施。3、督促相关科并检查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要时时提示受检人员注意。6、对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适时进行辐射水平检测。7、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宣传。8、每年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放射诊断是以影像为基础,若图象质量不高或者存在某些缺陷,不仅影响正确结果的诊断,

4、还可能造成误诊。为了获得良好优质的_光片,加强放射科_诊断的质量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1、在医院质量保证、控制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职责分工。2、放射工作人员要参加由院方组织的防护培训,上岗后要持上岗证。要养成岗位自学,互相提问的好习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3、每周对影像质量进行分析,根据标准评价各类图像质量,对丙级片及废片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控制废片率。4、每季度定期组织对各类设备保养、维护,每年对各类_线设备的稳定性、状态检测,对不符合要求,进行校正。认真执行机房的各项制度。5、严格_线检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操作的记录签名,明确职责,保证检查、诊断

5、质量。6、做好以上各类的记录,发现问题,逐级上报。7、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影像质量保证,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_年_月_日_射线机操作规程1、了解机器的性能、规格、特点和各部件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熟悉机器的使用限度及其使用规格表。2、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正确熟练地操作,以保证机器使用安全。3、在使用前,必须先调整电源电压,使电源电压表指针达到规定的指示范围。外界电压不可超过额定电压的_%,频率波支、动范围不可超过1hz。4、在曝光过程中,不可以临时调节各种技术按钮,以免损坏机器。5、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控制台各仪表指示数值,注意倾听电器部件工作时的声音,若有异常,及时关机。6、在使用过程中,严防

6、机件强烈震动,移动部件时,注意空间是否有障碍物;移动式_线机移动前应将_线管及各种旋钮固定。7、_线机如停机时间较长,需将球管预热后方可投入使用。受检者防护告知_射线检查是现代主要医学诊断方法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合理使用,可以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受_射线检者注意下列事项:一、电离辐射(_射线)对人体有害,正确合理使用_射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照射有损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师提出_射线检查的要求;二、受检者应按照医生嘱咐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诊,不要随意走动,更不可在_射线机房门口逗留张望;三、孕妇受_射线照射,可能影响胎儿发育,如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或育龄妇女,请务

7、必事先告诉医师;_射线不能作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接受_射线检查的必须合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第一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_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

8、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_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9、告。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_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_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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