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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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环保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第三条 各县(市、区)环局

2、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 (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二)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四)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五)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七)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九)其他情形的案例。提交的典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第四条 市环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第五条 市环保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

3、见后,进行审定。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第七条 市环保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将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第八条 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第九条 市保局应当适时对案例库的案例内容进行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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