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1]移动增值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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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09098“精信”短信业务协议书合同编号: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乙方: 福建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研究院分公司丙方: 安徽粤信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鉴于3第一章 定义条款3第二章 合作模式4第三章 三方权利义务5第四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8第五章 计费、结算和代收费10第六章 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15第七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16第八章 保密17第九章 不可抗力18第十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9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19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王本华乙方:福建邮

2、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研究院分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2号仓山科技园6号楼2层201房法定代表人:赖克中丙方:安徽粤信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803法定代表人:刘新跃第 I 条 鉴于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运营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短信及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作为C网移动通信运营商,面向各信息运营项目及应用提供商有偿提供短信通信通道、计费平台以及代收费服务。2 福建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研究院分公司(以下简称乙

3、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提供移动短信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移动短信业务的资格。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短信业务平台提供短信业务服务,作为“精信”业务平台提供商直接面向社会提供“精信”业务服务,并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 安徽粤信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提供移动短信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移动短信业务的资格。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短信业务平台提供短信业务服务,作为“精信”业务基础数据提供商直接面向社会提供“精信”业务服务,并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

4、议。4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三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甲方用户提供”精信”冠名类广告。三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合作三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就合作开展“精信”业务及周边产品基于短信冠名方式的广告类内容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基于上述条件,三方经平等协商,以发展和丰富“精信”短信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就甲乙丙三方间“精信”短信业务开展事宜,达成本协议。第 II 条 第一章 定义条款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丙三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中国电信短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中国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甲

5、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信息服务规程、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统称“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第 III 条 第二章 合作模式2.1基于中国电信移动网络及各类短信业务平台,乙方以自身名义向合肥区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各类精确营销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精信”业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短信业务平台,并向乙方提供计费以及代收费等服务。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短信业务平台所需基础数据。2.1.1经三方协商一致,乙方依据本协

6、议约定开展以下短信业务(具体以选定为准): 短信(SMS)业务类; WAP业务类; 彩信业务类; 流媒体业务类。2.1.2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拟合作开展除本协议约定”精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类(以下简称“精信”增值业务),则甲乙丙三方可就“精信”增值业务另行签署协议,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精信”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2.2合作范围: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在【精确营销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2.3合作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2.4除非三方另有约定,乙方丙方应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精信”短

7、信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2.5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丙三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第 IV 条 第三章 三方权利义务3.1 甲方权利义务3.1.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网络、短信业务平台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3.1.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不时制定或修改中国电信移动短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中国电信移动短信业务SP管理办法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丙两方,由乙丙两方严格遵守。3.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乙方客户服务

8、质量。3.1.4 甲方有义务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垃圾短信,维护电信品牌形象。3.1.5 甲方有义务和乙、丙三方共同组建“精信”业务专项管控团队,并承担垃圾短信监管工作。3.1.6 甲方有义务负责在本协议签定后协助完成服务器所需设备、网络以及场地的落实工作3.1.7 甲方有义务共享适合“精信”业务发展商户的资源,全力支撑业务市场的前期拓展。3.1.8 甲方有义务承接”精信”业务费代收业务,并在结算周期按月出账扣除短信发送成本及坏账后在每月协定时间内将收入平均分配给甲乙丙三方。3.1.9 甲方有权对系统后台的业务数据进行监管和抽测。3.1.10 甲方有权对违法违规短信进行

9、封杀并拒绝提供发送服务。3.1.11 甲方有权业务监督当地业务运营团队,对运营人员的考评及管理,有权规划当地市场开发和推广工作。3.1.12 甲、乙、丙三方同意:对于在本协议项下客户申请发布的每条短信的计划发送时间、计划发送内容、发送目标客户清单等要素需以列表的形式做明确记录,并以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发送请求,由甲方审核通过后、丙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记录表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3.2 乙方权利义务3.2.1 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精信”业务,并负责业务内容的开发、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3.2.2 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

10、具备开展短信业务的资格要件,并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号跨地区短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短信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4)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为:_;(5)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乙方从事短信业务应具备的资质证明;(6)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3.2.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严格遵循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应承担违约等责任。3.2.4 乙方有义务负责落实平台软件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3.2.5 乙方有义务做好信息安全所需的

11、软件保护措施以及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由于合作方操作人员引起的安全问题则不在该条款约束范围内。3.2.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 24 小时内恢复,需赔偿受损失方相应的经济损失3.2.7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视为违约,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2.8 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

12、乙方在开展短信业务时所获知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同时,甲乙丙三方均明确,甲方拥有用户资料的所有权,用户资料及信息属甲方保密信息,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之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方使用。3.2.9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短信业务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取消(退订)方式、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点播业务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点播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并计收费用。3.2.10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短信业务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

13、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点播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3.2.11 乙方向用户提供短信业务时,不得存在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禁止的各类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含不作为的放任)。否则,除依据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丙方用户等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3.3 乙方权利义务3.3.1 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精信”业务,并负责业务内容的开发、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3.

14、3.2 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开展短信业务的资格要件,并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号跨地区短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短信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4)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为:_;(5)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乙方从事短信业务应具备的资质证明;(6)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3.3.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严格遵循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应承担违约等责任。3.3.4 乙方有义务负责落实平台软件开发、升级、维护等工

15、作。3.3.5 乙方有义务做好信息安全所需的软件保护措施以及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由于合作方操作人员引起的安全问题则不在该条款约束范围内。3.3.6 乙方有义务负责精信业务项目推广所需的软硬件资源支持,利用自有资源及软硬件技术领域专长对精信业务的市场营销提供有效支持。3.3.7 乙方有义务对精信业务的推广工作提供宣传渠道支持。3.3.8 乙方有义务共享适合精信业务发展商户的资源,全力支撑业务市场的前期拓展。3.3.9 乙方有权协助并指导三方组建的业务管理团队进行精信业务的运营工作。3.3.10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 24 小时内恢复,需赔偿受损失方相应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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