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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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_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_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

2、保证该经费到位。_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2.管理与监督_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

3、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3.防护措施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_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

4、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6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7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分开,不得

5、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3.8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3.9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3.10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1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教育,安排在新员工入厂教育时进行。_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并确保防护用具的质量和有效作用。4.监测与监护4.1职业卫生监测与监护的内容:4.1.1

6、作业场所中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测定。4.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效果鉴定与定期评价。4.1.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4.2监测与监护周期:4.2.1粉尘和毒物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两次,其监测合格率不低于_%。4.2.2噪声、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4.2.3凡新入厂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其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准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4.2.4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5.职业病管理5.1职业病由公司所在地依法承

7、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5.2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在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通知本人,并及时进行治疗。5.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在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效期内,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或医治无效死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因公处理。5.4职业病经治疗痊愈,不能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治疗后又复发的职业病,仍可享受职业病待遇。5.5安全监察部按有关规定组织的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凡无特殊原因者,都必须接受检查。5.6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健康检查,所占用的时间,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检查治疗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5.7对一

8、时不能确诊的职业病或在职业病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疾病,在住院观察,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直至确诊或否定职业病即分别处理。5.8确诊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司提出的意见,安排进行医治或疗养。在治疗或疗养后确认不宜从事原工种的,所在单位应尽早安排脱离原岗位,或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在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也应及早安排脱离原工种。5.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5.10被诊断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5.11参与诊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6.附则6

9、.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职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职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

10、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单位保存。四、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能专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

11、用品的;(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凡发给队组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耳塞等),均应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六、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七、各单位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八、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政工科、通风科验收后方可入库。九、使用者凭个人劳

12、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十、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十一、机电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

13、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适用范围:用于本矿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者: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使用人员程序:1、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监处、人事科、政工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2、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二、安全工器具分类(1)安全防护器具包括。安全帽、安

14、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耳塞等。(2)安全警示、防护设施包括。临时遮拦、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三、管理规定(1)政工科、安监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2)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3)各单位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4)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

15、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1)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公司统一安排,监督使用。(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3)计划经过批准后,由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4)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是“煤矿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5)新购进的产品,须经公司机电供应科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五、劳动安全用品的配置(1)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机电供应科等有关部门确定。(2)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3)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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