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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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A TAIPING中国太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TAIPING LIFE INSURANCE CO.T LTD.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 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2、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 第三、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 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第1页,共10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

3、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定义 6第十六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七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7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第2页,共10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

4、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同时投保。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首次 发病发病

5、:指投保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 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并经医院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 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保单年度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不足 1周年(以较迟者为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安

6、益两全 保险(B款)2007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满 1周年但未满2周年(以较迟者为准)70%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满 2周年及以上 (以较迟者为准)100%第四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第3页,共10页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 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7、保险金额。、生命关爱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 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 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三、特种疾病津贴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第五条责任免除因

8、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

9、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

10、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 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 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发生上述第一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附加合同 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第4页,共10页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12、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 同期满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当天零时期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 类被保险人。我

13、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您,如您同意,则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 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不同意,则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相关内容参见第 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九条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特种疾病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条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14、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或特种疾病津贴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 的未成年人。 ;3.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 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

15、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 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第十二条 犹豫期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 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已交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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