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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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两者运用各自的职能,在不同层面打击了腐败,为社会经济的开展作出了积极奉献。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法律和纪律责任,是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分子的重要工作机制。但是,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工作中案件线索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标准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和效果,且不断上升为群众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文试就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些粗浅的探析。

2、一、互相移送案件线索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案件的移送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 1、局部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另外个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 2、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案件移送的进程。现在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也有不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

3、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无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3、是少数工作人员思想意志薄弱,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 4、利益驱动,为了追赃不愿移送案件。由于欠兴旺地区办案经费财政拨款有限,办案机关往往靠罚没款的返还局部来弥补办案经费缺乏,如果移送案件一些赃款赃物要随案移送,为此,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居功自傲,认为案件是我消耗人力物力查处的,移送给其他部门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有点不心甘。局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还存在将办案

4、与效益挂钩,这种思想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必将使在办案中突出追赃而无视了办案的质量。从而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完备。 1、互移案件管理程序不标准,一是案件互移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案件移送书,移送手续不标准。目前在相互移送案件过程中,部门之间多是靠 通知,随意性较大,且移送材料不齐全,接受案件的单位还要派人索取有关材料后,才能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案件。二是案件移送缺乏法定时限,影响查办效果。有些案件移送办理的时间过长,无法抓住最正确的查处时机和起到最正确的教育效果 2、没有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联系制度和办事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及办事机

5、构,必然使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从而在客观上影响有关案件的查处。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1、检察机关初查时是以是否违法犯罪为主,对违纪的细节不太关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数额缺乏1万元人民币,积极退赃后,检察机关可不予立案,对其是否违纪就不太关注。事后纪检监察机关从其他渠道得知有关情况,又要重新调查,造成重复取证。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对已经 犯罪的调查对象往往将赃款赃物没收后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已经构成犯罪这一事实不关心,也不移送给检察机关,使腐败分子逃脱了法律的追究,造成了对腐败

6、分子打击不力。 2、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而检察机关的工作侧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是查处腐败的两个层面,虽说都是查处腐败的职能机关,但两者在查处标准、认定事实等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正是这个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一些主观因素,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同,从而对案件的认识不同等,造成了在案件定性等等方面的差异性存在,进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这些也造成了有些违反国法的案件被当作一般性违纪案件,而有违反国法的腐败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已被刑事处理,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因此认为刑事处理已代表了所有处理结果,不必要在追究党纪政纪处理。这些观念的存在必将使一些该移送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移送。 二、解决措施。 1、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包括一般干部都要进一步持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错误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上铲除轻案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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