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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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0R 16 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 32008DBJ440100/T 512010-2010-01-06发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7-01实施目 次目 次I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汽车维修企业分类35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36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67 汽车快修业户开业条件68 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8 前 言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开业条件。本标准由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2、,并归口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管理。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林广文、黄强、李亦硕、史可扬、叶菲、钟华、何兆峰、梁晔、关绍裘、巫兴宏、赵中山、陈万春、李贤林、梁焰贤、吴良胜、莫露全。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汽车维修业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以及各类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的开业条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汽车专项(三类)维修业户、汽车快修业户以及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是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的开业审核和管理依据。2 规范性引用

3、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2005、GB/T 16739.1.2-2004中已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汽车维修

4、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3.2开业条件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3.3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米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3.4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米的载客车辆。3.5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3.6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

5、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7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3.8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性能的恢复性修理。3.9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作业。3.10专项修理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

6、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3.11汽车快修以汽车总成不解体为前提, 对汽车进行不涉及钣金、涂漆、机械加工作业的修理及维护,辅以部分项目检测和诊断的作业,作业和服务过程体现快捷和高效的特点。作业项目包括:(1) 发动机附离合器免拆调整和清洁服务。 (2) 润滑油和脂、防冻液、添加剂、制冷剂更换或加注。 (3) 喷油嘴、滤清器清洗和更换。 (4) 发电机、起动机、电瓶、火花塞、灯泡、皮带维护和更换。 (5) 轮胎保养、更换、修补及动平衡。 (6) 汽车车身清洁维护、装璜。 (7) 四轮定位检测

7、调整。 (8) 电气系统检修。3.12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若干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管理下,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统一作业标准和管理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并由企业总部对各网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实现规模化经营。按照连锁经营模式,汽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分为直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和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经营服务网点两类。3.13直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由汽车维修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汽车维修业户。3.14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通过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或协议书),由汽车维修连锁

8、企业总部授予特许汽车维修业户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商号或经营技术及售后服务等经营资源,特许汽车维修业户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维修经营活动,并向总部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汽车维修业户。4 汽车维修企业分类4.1 按照经营模式可分为连锁经营和非连锁经营。4.2 按照维修能力可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5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5.1 经营管理条件5.1.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和客户回访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按要求执行服务规范。5.1.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

9、部门备案。5.1.3 使用信息化系统进行业务管理。5.2 质量管理条件5.2.1 应具有并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上未作规定的,应依据汽车生产厂商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5.2.3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5.2.4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5.2.5 建立配件采购登记、配件明示和旧件处理制度。5.3 安全生产条件

10、5.3.1 应符合GB/T 16739.1-2004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3.2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并落实责任人,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5.3.3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5.3.4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5.4 环境保护条件5.4.1 应符合GB/T 16739.1-200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4.2 应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

11、度。5.4.3 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5.4.4 涂漆车间应设有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除尘和通风设备。5.5 设施条件5.5.1 应设有顾客接待(含顾客休息)区域,一类维修企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类企业不少于40平方米,专人专岗接待客户;接待区域应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主要管理岗位责任人、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承诺、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监督投诉负责人及电话、收费项目标准,顾客休息区域有空调、沙发、茶几,提供各种饮

12、料和报刊杂志。5.5.2 应配备培训室,一类维修企业培训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类维修企业培训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照明条件良好。5.5.3 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地面坚实平整工位布局合理,各功能区标志标识清晰,车辆进出、行驶标志标识清楚,不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5.5.4 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5.5.5 应设有独立工具间,用于车辆维修专用

13、设备、工具、仪器专人定置管理,保持技术性能良好。5.5.6 一类维修企业小型车维修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5.5.7 二类维修企业小型车维修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5.5.8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5.6 人员条件5.6.1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5.6.1.1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

14、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5.6.1.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5.6.1.3 质量检验员:至少有3名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1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5.6.1.4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至少各有1名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人员。5.6.1.5 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不少于30人,工种设置应包括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涂漆等关键岗位,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5.6.1.6 上述岗位人员应取得汽车维修从业资格证,100%持证上岗。5.6.2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5.6.2.1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5.6.2.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5.6.2.3 质量检验员:至少有2名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1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5.6.2.4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至少各有1名价格结算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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