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6项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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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 6 项基本法规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 6 项基本法规德路科·中国企业研究中心总监 韩刘锋在“企业集团管理之九: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14 种常 见方式”中,分享了股权激励的常见策略。目前,针 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证监会和国资委分别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 旨在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而不是借机揽财。这其中,有6 项文件最为关键,我们一起分享,以便为上市公司,尤其是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提供参考。1)、2005 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2)、2006 年,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

2、上市公司(境外)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 号;3)、2006 年,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4)、2008 年,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5)、2008 年,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6)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 3 号文件。综合上述 6 项基本法规,其主要的政策思想如下:(一)不得随意扩大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高级管理人员。

3、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 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应由上市公司在备案材料中 论证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 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 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

4、的其他人员。(二)不得随意抬升激励额度国资委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要求: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 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在行权 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 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 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 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高级管理人员德个人股权激励预 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 30%以内。限制性股 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 3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 度。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5、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首次实施股权 激励原则上应控制在 1%以内。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三)股份来源的渠道受限通常的股份来源渠道:股票来源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属增量股票形式;第二类为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 股,属存量股票形式;第三类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股票, 需要得到大股东的支持和配合。根据证监会统计,根据 2007 年年报,共有 109 家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用于行权的 股票来源,主要为股东转让股票和上市公司定向发行

6、股票。新政策进一步规范了股份来源渠道: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 股份的,应当先由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定向回 购这部分股份,然后在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但不得由单一 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如果定向增发方 式取得股票,上市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 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公司如无特殊原因, 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 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四)杜绝低价牟利的行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 价;(二

7、)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个交易日内的公 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50%。2007 年17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仅有万科的 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除泸州老窖在法定价格 基础上上浮了 15%外,大多数公司自行确定行权价格时往往 偏低,甚至出现了股票授予价格较市场价格大打折扣的情 况。2007年上市公司鲜有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而 2008年却 接连有百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出台,而大盘股指同期 近乎腰斩,凸现上市公司高管趁机为自己牟利嫌疑的行为。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确定参考意见:定价基准日:距

8、离实际授予日最近,原则上应为最终上报方案前的一周以内。无风险利率:可采取国债、银行拆借、存款及债券利率,但所选利率期限应与股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一致。股价波动率、预期分红收益率:应基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 可采取本公司、同行公司历史数据,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 司在与该公司可比较的时期内的历史数据。计算区间应与股 票期权(增值权)的预期期限相当。预期期限:预期期限 = 0.5×(加权的预期生效期总 有效期限)。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评估基准日之 前 30 个交易日(境外上市公司为前 5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 价的孰高值。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行

9、权价格 调整原则: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的调整。若在行权前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增值权)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2)缩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股票期权(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若在行权前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

10、格以低于股票面值。 具体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二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1 +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二调整前的行权价格÷缩股比例(3)派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二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一每股派息额(4)配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配股价格×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五)强化多维度业绩考核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 应作为股权激励报告的一部分:原则上实施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股票期 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

11、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且不得为负。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业绩“不低于公司 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分位 值)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不得低于公司 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鼓励公司同时采用: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 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 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平均水平。业绩考 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 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

12、加值(EVA)、每股收益等; 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 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 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 运指数等。2006年以前,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大多在 10%左 右,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 10%-25%之间。2007年以来, 股权激励授予条件明显提高。(六)避免借重大事项牟利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 30日内,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 产注入、发行

13、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研究发现,含有与大股东有关联交易的(绝大多数同时进行 定向增发,注入优质资产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 29.662; 仅有定向增发概念的(主要是进行新项目投资)超同行业指 数升幅为 16.583;而仅有股权激励计划的超同行业指数升 幅为 12.243。无疑,含有资产注入概念的公司高管们获得 了更大的福利。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 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定期报 告公布前 30 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 事项公告后 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个交易日。同样,也不得向激励对

14、 象授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个交易日,至 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 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 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个交易日。(七)不得随意变更或装让公司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 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同时,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如拟 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 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应向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 备案的申请;撤销以后,6 个

15、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 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 权日计算不得超过 10年。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 低于 2 年,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 3 年。限制性股票的禁 售期不得低于2年,解锁期不得低于 3年。任职(或任期)期 满后的行权比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量的 20。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八)以公允值分摊

16、各期股权激励费用,并计入成本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 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只要激励对象行 权,而行权时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公司就需要在会计上 追溯调整,计入期权成本。因此,只要股价增加,公司期权 成本就会增加。误用会计准则的典型事例:2008 年 1 月 31 日,伊利股份发布预亏公告,成为国内首例 因为股权激励而导致亏损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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