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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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民营经济腾飞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7号)、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08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资金为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奖励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各市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奖励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各信用担保机构。第四条各级中小企业

2、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的申报、初审、汇总、上报工作。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担保机构申报的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审批。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有功人员奖励和完善担保机构软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和60%。第七条根据年度安排奖励资金规模,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10%,具体参照以下单笔担保贷款额度划分奖励标准:(一)单笔额度20万(含)以下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4给予奖励;(二)单笔额度在20万至300万

3、(含)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三)单笔额度在300万至1000万(含)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四)联保、再担保业务按单笔额度依据上述标准实施奖励,担保机构按其担保责任或利益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与要求第八条申请奖励资金的担保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金(货币)2000万元(含)以上;(三)上年度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倍以上;(四)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六)上年度为中小企业

4、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七)自觉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并主动承担其责任与相应义务。第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申请书(附件1);(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意见表(附件3);(四)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五)担保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担保机构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一览表(附件4),并有合作银行的确认件;(七)担保机构需说明情况提供的其它材

5、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型纸制作,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第十条每年3月份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联合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年度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专审委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资金申请的范围:(一)申请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担保行业规范发生的担保业务;(二)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

6、发生的担保业务;(三)异地(省际)担保、联保、再担保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四)未履行行业自律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结合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年度审计工作,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第十五条 在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收回其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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