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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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 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 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3.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

2、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5.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 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6.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6.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7. 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集中起来对债务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8.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

3、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 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临时性机构。9. 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 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0. 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 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不依赖破产程序,就 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1.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 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 利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12.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 运,债

4、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 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13. 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 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 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 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14.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 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 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 项制度。15.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 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 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16. 破产宣告:是指

5、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 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 行为。17.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8.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 意的一种法律行为。1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 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0.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法律效力。2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 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 定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销

6、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 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 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22.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 行为。23. 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 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 为。24.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 定,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25. 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 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26.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

7、提供的担 保。27.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 责任的行为。28.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合同。29.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 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 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0.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 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

8、、变 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1.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 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的担保制度。32.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产,经过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 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 担保制度。33.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 作为债权的担保。34.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

9、 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 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法人。35.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 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上市 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 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 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行 为。36.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的管理层和目 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 意思表达,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 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37.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

10、的目标公司股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 转让的收购方式。38.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 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 有价证券。3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40.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1.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42.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

11、票据行 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43. 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 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4.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 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 件的法律行为。45.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 名义签章的行为。46.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 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47.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 记载事项的行为。48.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 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

12、以及 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 法定费用的权利。49.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50. 背书:是指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 为。51.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 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外的票据。52.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为。53.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13、 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 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54.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 金的人。55.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 权利义务的协议。56. 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 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 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 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 保险人。57.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 险人对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事故、灾难及衰老

14、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58. 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 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59.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60.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1.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 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 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

15、义 务的合同。62.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 物的单证。63.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 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得 合同。64.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 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65. 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66. 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 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67.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16、殊牺牲、支付 的特殊费用。68.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 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 责任负责赔偿,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69.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 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转 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70. 法定资本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再公司 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 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 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 在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71. 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 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 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 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许在 一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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