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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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福建省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和确定省补资金计划,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下达省补资金;省港航局负责研究提出项目省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会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推进实施,并按程序和规定申请省补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用性质的航道、防波堤及

2、锚地、对台客滚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申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完成项目“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二)对台客滚码头(含“小三通”客运码头,不含对台货运码头):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建成客运旅检大楼及相配套的通关设施。(三)陆岛交通码头:履行基建程序,完成项目“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第五条 省级按以下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根据沿海港口重点货类运输系统布局和港区开发分类,省级对各港区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1、核心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罗源湾港区、江阴港区

3、江阴作业区,湄洲湾港东吴、秀屿(不含石门澳和枫亭)、肖厝、斗尾港区,厦门港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等港区(作业区)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45%给予补助,部省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重点开发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三都澳主航道及漳湾作业区支航道项目、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支航道项目及松下港区、闽江口内港区、平潭港区,湄洲湾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莆田涵江作业区,泉州港泉州湾港区石湖、秀涂及锦尚作业区、围头湾石井作业区、厦门港漳州后石港区和招银港区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5%补助,部省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3、厦门市域内项目建设资金由厦门港口局统筹解决。(二)

4、对台客运或客滚码头(含“小三通”客运码头):500吨级及以上且3000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300万元;3000吨级及以上且10000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600万元;10000吨级及以上码头每个补助1200万元。(三)陆岛交通码头:每个300吨、500吨和1000吨级码头分别补助100万元、130万元和200万元,海岛项目和1公里(含)以内的接线路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各增加省级投资20万元,部省投资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第六条 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价指项目招标后,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建安合同价。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审计部门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5、及拆迁补偿等所有费用。第七条 对部省补助资金超过上述上限控制额度的项目,省补相应调减。第八条 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的年度省补计划安排规模,按省补总额的90%乘以当年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剩余10%的省补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下达。第三章 计划申请和下达第九条 省补年度计划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项目业主应在当年8月底完成上报。(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及对台客滚码头:项目业主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一、二)报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各沿海港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港航局,抄报厅综规处。(二)对于陆岛交通码头项目:项

6、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三)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港航管理局,抄报厅综规处。(三)省港航局审核汇总后,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四)厅综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并提交厅研究,编制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第十条 厅建立项目年度省补计划调整机制。(一)对上年8月底前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当年已开工的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于当年8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增列省补计划的申请。各沿海港口局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港航局,抄报厅综规处。省港航局汇总后于9月30日前

7、上报省厅。厅综规处审核并统一列入调整预算提交厅研究,报省财政厅批复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二)省港航局应会同各沿海港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加强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省补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当年计划预计无法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厅综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厅审定。对涉及预算调整的,统一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省补资金按季度拨付,一年四次。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厅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和当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提出补助

8、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表四)。2、各沿海港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建设单位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省港航局。3、省港航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汇总向厅提出资金拨付意见。4、厅建管处会同有关处室复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厅财务处根据拨付文件及时向财政厅请款,在资金到达后转拨资金申请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台客滚码头:厅财务处根据省财政批复预算和厅下达的省补计划,一次性将省补拨付资金申请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

9、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省补总额的10%资金随计划下达的文件拨付。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获得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其部补资金拨付参照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查,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或扣回部省补助资金: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3.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5.不及时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6.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失真的;7.其它重大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二)对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省补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停止省补资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时间完成的,每延迟满6个月,总省补调减2.5%。对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项目,完成时间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对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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