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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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规范第一章 组织建设第一条 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明确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或明确分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章 基础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

2、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奖惩、事故处理责任追究责任制等。第六条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健全档案资料,包括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处理档案、安全统计月报表等,并做到资料真实、完整。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 各

3、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责任。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后,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各单位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与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实现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4、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四章 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向从业人员全面交底。第十六条 在工作中应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把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第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要组织必要的安全自查。安全自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题)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一月不少于一次。(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委会。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法)行为应当给予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请安全生产监督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

6、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分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发现事故隐患分公司安委会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六)各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配电室、锅炉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七)各单位发生

7、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上报分公司安委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分公司安委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八)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在按规定报送的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肇事者和广大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在事故结案后60日内,对有关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理。(九)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第五章 安全活动第十九条 各

8、单位应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等活动。第二十条 各单位开展安全活动要有部署、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项安全活动的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宣传工作的认识,每月向分公司安委会报送安全工作中好人好事、先进安全工作经验、典型安全防范例案。制作安全宣传栏、违章违纪警示栏。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一)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二)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消防设

9、施、器材要配备齐全,定期检测、更换。检测、更换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四条 防汛安全(一)各单位应设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二)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防汛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三)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四)防汛设施、器材、材料要备齐备足,定期检查、更换。第二十五条 车辆安全(一)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疲劳和带病驾驶。(三)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消除行车事故隐患。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用电设施等)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告分公司安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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