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使用和采购管理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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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使用和采购管理暂行措施 *满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落实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紧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基础药品制度,依据有关建立国家基础药品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有关建立国家基础药品制度的实施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一、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确实定和使用一在落实国家基础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特点,根据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标准,适量增补我县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增补的详细品种从国家医保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中的非基础药品范围内选择,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增量标准上不

2、超出国家基础药品目录的30%。确定增补使用的药品实施国家基础药品制度相关政策和要求,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实施零差率销售。二政府举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一体化办医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置和使用国家基础药品。基础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在全部配置、优先使用国家基础药品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它药品的,在增补的非基础药品范围内选取,增补药品销售额不超出药品销售总额的30%。二、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采购方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础药品制度,实施国家基础药品和省增补的非基础药品的相关要求。对国家基础药品和省增补的非基础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基础药品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在实施基础药品政策过渡期间,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在国家要求的零售指导价格的同度内,实施省物价部门统一采购价格。三、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采购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过网上采购药品。一制订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用药需求情况,在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选定本单位拟采购的药品,合理制订采购计划国家基础药品和省增补的非基础药品分列,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定时网上报送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小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础药品采购计划,由对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

4、生院集中报送。二签署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中国协议法的相关要求和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制订的协议范本的要求,和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署药品购销协议,明确品种、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法、违约责任等。每种药品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协议周期通常不少于1年。双方签署的药品购销协议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卫生局统一组织采购的,由卫生局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署药品购销协议。三药款结算。回款时间从货到之起不超出60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需根据药品购销协议生产、供给、采购、回款。四、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配送以县为单位招标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组织配送,配送企业负责

5、将药品配送至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配送企业支付一定百分比的配送费用给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签五、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采购配送监督管理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实施处方管理措施、临床基础药品应用指南和基础药品处方集等。要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订基础药品使用管理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础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步骤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国家基础药品和省增加非基础药品分列,严格实施验收、索证等制度,建立“规范药房”。严格实施零关率销售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药品时须索要正规销售发票,并以此作为零差价、政

6、府赔偿、政府监管的依据。二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给、配送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生产、供给、配送药品,认真实施本省相关基础药品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要求,认真推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协议,立即组织货源、供给配送合格药品,保障用药安全。三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药品和增补的非基础药品使用和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县发展改革、监察、纠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违反本措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理。本措施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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