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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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杜俊 【提纲】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国内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措施上的“四个转变”,才干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干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一、在调解工作主线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到的调解合同,往往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合同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波及人民调解合同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行,明确了人民调解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根据,亦为增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合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

3、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合同书,才干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有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到调解合同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某些事实清晰,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波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朴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

4、。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状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状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某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觉得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积极,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结识。充足运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

5、宣传专栏、举措施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对的引导纠纷当事人积极谋求人民调解的协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足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教,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限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进一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避免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例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终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避免

6、、因地避免、因事避免、因时避免等避免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保证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都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进一步基层、进一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积极,要常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营方式上,保证“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

7、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限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目前民间重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干达到更好效果。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长,专门性的行政解决、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他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措施、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单薄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状况,聘任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

8、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本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足发挥她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引员,负责业务指引,为调委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予以法律上的建议和协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波及民间纠纷或者

9、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状况,遇到有也许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送调委会解决,调委会解决的状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措施上,增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从实践来看,目前某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重要仍是依托个人威望和老式道德规范,实行劝告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托命令或依托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本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

10、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状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有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托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措施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规定。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与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波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某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措施。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变化调解措施,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解说法律基本知识、剖析常用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成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合同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拟定合同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合同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合同书,保证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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