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常用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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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处理FOB、CIF、CFR价格下与保险利益的关系进出口业务实务2010-07-15 08:42:46阅读26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如何处理FOB、CIF、CFR价格下与保险利益的关系许多初涉贸易的朋友经常会遇到一些小的问题却显得很茫然,买卖双方在贸易中担当的角色,买方和卖方各应该行使哪些责任;甚至在有的贸易方式中,对谁来承担一些相关的费用也很模糊;或是不知道合理的利用保险来分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那么出口货物该不该买保险?买了有哪些保障?由谁来买?找谁去买?应该提供什么资料?贸易中与保险利益存在怎样的关系?怎么操作可以减少一些麻烦?等实际的问题,给予大家

2、一点提示,希望对你有些帮助!重点阐述三个方面:1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2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3保险相关知识与务实操作首先我们来了解几种贸易方式和买卖双方各应行使的责任一、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01、工厂交货价(EXW=Ex Works ):交货地点:出口国工厂或仓库;运输:买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交货地;所有权转移:随买卖转移;02、离岸价(FOB=Free on Borad):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买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03、到岸价(成本+运费+保险费

3、,CIF=Cost+lnsurance+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卖方负责;保险:卖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卖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04、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卖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二、FOB、CIF、CFR 的共同点:0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0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0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0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

4、船舷为界;0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06、都适合于海洋运三、FOB、CIF、CFR间不同点:01、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到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02、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03、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当我们了解了几种贸易方式间的差别后,就知道怎么来买保险了,由谁来买,谁支付保费,谁是 受益人了。四、该不该买保险?由谁来买?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的是走CIF货的买保险,因为CIF货买保险是卖方的 事情,费用也是卖方自己给,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货物能安全到达客人那,一般都会 买份

5、货运保险,FOB、EXW、CFR货一般客人都会自己买,有可能他自己联系人买了,或在国外买,也有可能让发货方帮其代买,费用是买方自己给,当然这三种交易中卖方也可以大方的送份货运保险给你的客人,毕竟买保险花的钱很少,但值得注意的是走FOB货谁做被保险人,怎么操作?这很关键,因为操作不当而又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从而造成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付的可能,后面会对会对这个问题有详细的案例和阐述前面说了,CIF货,发货人一般都会买保险,还有一种情况该不该买,由谁买,其实发货人 也应该买,那就是FOB货和CFR货,这两种货就算收货人在国外买了保险或找人帮其代买了 保险(指被保险人为收

6、货方的情况下),发货人也还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FOB和CFR术语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 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所以,为保障货物从发货人仓库到 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发货人也很有必要为这段风险为自己的货买份保险。(但如果客人 让你帮其代买保险你就可以买份保险把货到船舷之前的风险和到买方仓库间的风险也包括在内 了,什么时候买,怎么操作,后面会讲的很清楚)五、买了保险有哪些保障?找谁买比较合适?那么大家可能会问:我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给我哪些保障范围呢?这就要看保险公司给你的承保条件来决定,一

7、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普通货物承保的都是一切险。对些特殊的货物或到特别的地方,就要在一切险中加保特别附加险(有6种)或特殊附加险(有2种),有的做信用证的就要根据信用证的指定条款等。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A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 体碰撞、失火、爆炸等;B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C.避难港、中途港由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 海损的牺牲、分推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等施救费用D.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

8、沾污险5. 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 锈损险等11种一般附加险)但由于某些货物本身的特性,保险公司在承保有的 普通货物中也会在承保一切险中加些剔除条款,如有的破碎除外、有的锈损除 外、有的霉变、氧化、串味除外等,或因为现在国际环境比较复杂,有些战乱国 家或比较乱的地方会把盗窃除外,或适当加高免赔就不加剔除条款等。这些承保条件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的方式、所到的目的地、和货值金额 的大小、甚至包装等风险大小来决定,所以买保险最好到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 司业务员或专业代理那买就比较好些,就能得到更专业的指导或建议,他们会建 议你买什么险、要不要加保什么险

9、种或你这批货保险公司能给予什么承保条件。 免得你买了保险也不知道得到了哪些保障,或由于你在货代那买,大多货代因这 方面的知识相对缺乏,造成他和你对某些情况都不知情,从而没有买到最恰当 的保险和尽可能得到更大的保障范围,或购买的不恰当到出险的时候遇到索赔的 纠纷等等系列问题。当然我不意思不是说到货代那买不行,希望货代朋友不要误 解我的意思。我遇到或经常在福步上看到有些人问,找谁买保险比较合适?有的人说找 代理,有的人说找保险公司,有的人说看哪个价格便宜找哪个,其实,貌似说的 都有道理但最好还是找价格适中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保险专业 代理。在货代那买有的人说比较省事,(其实就是你自己找

10、保险公司买也就是提 供下提单和发票,核对些输入的数据这么简单)但他的价格和专业知识可能就不 如保险公司的专业代理有优势了,一些保险条款和理赔问题,相对来说大多货代 都不是很清楚,比如出了险什么时候报案?怎么报案?该准备些什么资料索赔, 这些最简单的程序大多货代都不一定清楚万一因为操作不恰当影响了索赔那就 麻烦更大了。六、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本节来谈谈FOB、CIF、CFR价格下与保险利益关系的若干问题探讨,这节会比较长,也相对比较复杂和深入点,有很多专业术语,希望大家耐心看,下节中我业会对这节加以总结,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

11、R 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 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 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 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这对解决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价值。关键词FOB CFR CIF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 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

12、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 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 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 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 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前者以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

13、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1、FOB (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在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由受保险利益保险影响的合同生效、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a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的保险利益与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人购 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14、关系紧密相联,可以这么说,没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们知道, 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作为投保人买方,其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货物尚 不具有保险利益。在实践中,保险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常常以我国保险法有关 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抗辩,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 同无效,保险人无须赔偿。这一要求对于不能转让的普通保险是可行的,但对国 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是行不通的。如果把这一要求适用于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 人,那么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就必须在获得所有权或承

15、担货物风 险后才能购买保险。显然,这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实务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本文 认为,片面地理解“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和不符合实务 要求的,以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有害 的。根据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规定,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实 践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装船前,就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此 时,买方虽然因为未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不影 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买方承 担了该货物的风险,买方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具有效力。b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与“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 普遍性的特点。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通常买方投保的保险也适用于“仓 至仓”条款,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卖方仓库起运时开始,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 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并未承担该货物的风险,也没有取 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买方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因买方在货物出险时对货物不具有 保险利益而无效,买方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所以,在FOB和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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