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宪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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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公民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 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 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 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 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 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

2、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 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 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 .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 分割性。2 .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 尽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 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

3、务,另一方的权利 就无法得到保障。3 .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 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 务。4 .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 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 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 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 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2015 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 51 条明确规定: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 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 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 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因为“自由是 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 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 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 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因此,就国家而言,应该 尽快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提高 实现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权利自由时,则必须从我国 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不能超越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提出过高要求。正因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受社会和生产文化水平的制约,所以,尽管 公民的权利自由最终须由个人享有,具有个体性,但究其实质却是社会的。在现 实生活中,必须服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因而权利自由还是具有社会性,还要受他 人的权利自由限制。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 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之外第三者即社会利益。只有这三种利益互 不冲突、和谐

6、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据此 现行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时,不得滥用权利,违背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是公民行使 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个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此外,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地受 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否则必将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丧失,从而导 致社会秩序混乱,并阻碍国家发展。因此

7、,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保障他人自由和 权利为前提。二、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的规定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 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将 人权入宪,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奠定了法理基础,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 言上升为宪法规范,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社 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意味着向世人郑重宣

8、示:宪法和法律已经写入的公 民的自由和权利,都将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同时,在如何落实对人权的保障 问题上,新的宪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 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 为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供了物质基础。2015 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 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

9、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 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 织国家机构。我国宪法第 l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 3 条第二款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 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 行集中负责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

10、于核心地位。宪法第 3 条第三 款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 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这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 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 央和地方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域和方面。中央统

11、一 领导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 服从中央的要求。二、责任制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 承担责任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 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 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 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 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

12、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 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 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出现 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2015 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及其特点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 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等。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

13、织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组 织,其权力运作及职责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第二,历史性。国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而为实现国家职能设置的国家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其组织和职能都有较大的区别, 并随着国家的变化而变化。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所谓特殊的强制力, 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它不同于诸如学 校、商店、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这样的社会组织。第四,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职权划分及相 互关系非常复杂,各机关按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

14、密的有机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 能的实现。第五,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在职责范围内互不干扰,国家 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国家机关又互相协作、 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作。2015 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全国人大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

15、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 军队 ) 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二、全国人大的职权1 . 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个方面:(1) 修改宪法。(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2 . 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根据宪 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 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16、,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 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免。3 . 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 的权力。全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的报告。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4 . 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5 . 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很难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宪法不能列举 穷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一概括性条款能为人大处理一些新问题提供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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