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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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违法、违章、违纪处理制度如下:对于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上级处理(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 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经济处罚的规定一、事故设施缺少防

2、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1)生产、事故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200元。(3)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5)对确定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无防护措施的,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发月工资的1030%。(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

3、处罚,由个人承担。二、现场管理及检查1) 在日常工作中,安全、质量问题经书面多次提出,但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次。2)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数造成损坏、污染的,按修复或重做费用赔偿并罚款200元/次。破坏本工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防盗设施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3) 劳务分包班组未自检互检,或自检记录项目不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80%的,罚款200元。4) 工作中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 、指挥,甚至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处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 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产者,视其价值的510倍的罚

4、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逐出施工现场。同社会上轮流人员里应外合进行偷窃或给工程施工造成阻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把工地材料随意用做家具或个人用品,违者处罚100500元,情节较严重者加倍处罚。6) 现场施工,未及时覆盖施工材料造成施工材料浪费,处以照价赔偿外7) 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安全帽不正确使用罚款30元/人/次;8)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9) 现场未穿上衣、赤脚罚款10元/人/次;10) 穿拖鞋罚款50元/人/次;11) 现场有带小孩的、邀请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0元/人/次;12) 现场吵架、斗殴者罚

5、款200元/人/次;13) 酒后上班者罚款1000元/人/次;14) 随意破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人/次,以上罚款除对个人以外,班组长承担罚款金额的50%;15) 班组长违章指挥、对本班组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责令班组长和违章人员立即纠正,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300元,对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100元;16) 班组长每天必须监督作业人员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否则对班组长处以罚款200元/人/次,并立即整改;17) 高处作业人员随意从高处抛建筑材料的罚款200元/人/次;18) 各班组不按期进行安全活动或未做记录者罚款100元/人/次;19) 塔吊、施工

6、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搭设未经安全建设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相关人员处以每人100300元罚款;20) 对于无视安全,妨碍安全检查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三、设备事故和隐患(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四、火灾事故及隐患(1) 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每项按20元处罚责任人员。(2) 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

7、,逾期不整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3) 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适当罚款。(4) 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5) 对造成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合并处理。罚款5001000元。六、对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 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坚持不整改造成事故的。(2)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现场,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5) 收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的。(6)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7) 劳务分包人班组长在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100元/次。 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部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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