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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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目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法理3(一)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二)展现刑法谦抑性的高尚品德4(三)顺应恢复性司法的国际趋势5(四)响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6二、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风险7(一)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可能影响司法统一7(二)可能被异化,甚至影响司法公正7(三)欠缺量刑说理,易滋生司法腐败8三、审慎把握被害人谅解的量刑尺度9(一)统一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规则9(二)建立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调查制度10(三)加强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说理11参考文献13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摘 要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了解加害人

2、的相关情况后,基于自愿原谅、宽恕加害人,并建议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宽处理的行为。被害人谅解贯彻了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展现了刑法谦抑性的高尚品德,顺应了恢复性司法的国际趋势,响应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由于适用被害人谅解尚缺乏统一的规则,可能被异化,欠缺量刑说理,存在影响司法统一、司法公正、滋生司法腐败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我们需要统一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规则,建立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调查制度,加强被害人谅解的量刑说理。关键词 被害人谅解;特殊预防;刑罚个别化;量刑Abstrat Victim understanding refers to the victim or his near rel

3、atives in the knowledge of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of the offender, voluntary forgive, forgive the offender, and advice or agree to the judicial organs to the behavior of the offender to show leniency.Victim understanding has carried ou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apting the crime, showing the noble

4、character of restraining the criminal law, conform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ding to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However, because of the lack of victim understanding rules unified, may be alienation, for lack of reasoning of sentencing, th

5、ere may be risks affecting judicial unification,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breeding of judicial corruption.In view of these risks, we need to unify the rules of victim understan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victim understanding sentencing investigation system, constructing victim understanding sentencin

6、g reasoning .Key words Victim understanding;Special prevention;Individual penalty;Sentencing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了解加害人的相关情况后,基于自愿原谅、宽恕加害人,并建议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宽处理的行为。被害人谅解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一种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

7、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为了更好的契合设立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初衷,我们需要了解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法理、研究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风险及审慎把握被害人谅解的量刑尺度。一、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法理(一)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孜孜追求,是人类基于公正的朴素理念而对刑法的一种永恒的冲动。1虽然在刑法史上出现过罪行失衡的刑事司法,但是人类对罪行相适应的美好追求从未停止过。我国刑法理论在1979年刑法时代就默认罪行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刑法第五条是对罪行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确认。罪行相适应自从被刑事古典学派提到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罪行相适应也就当然地成为了现代刑法

8、的一种内在精神。“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也充分表述了罪行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既保障一般公民法益不受司法机关侵害,也保障犯罪人法益不受司法机关恣意侵害。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犯罪人受适当制裁必须坚持罪行相适应原则。1.被害人谅解契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中的特殊预防目的当今通说认为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五条关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2所以,我国刑法第五

9、条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不是不考虑预防目的的狭义的罪行均衡,而是应在罪行内根据预防必要性大小科处刑罚。我国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为了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特殊预防,是为了预防犯罪人重新实施犯罪。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也反映了这样的理念,如日本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害人发自内心的谅解更能对加害人产生心里的触动,加深加害人心灵上的愧疚,产生强烈的负罪感,从而真诚反省自己的罪行,自愿承担责任,减少仇视心里,弃恶从善,避免再犯,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因此,被害人谅解能够更好的实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中的特殊预防目的。2.被害人谅解顺应罪行相适应发展进程中的刑罚个别化趋势刑

10、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是以刑罚一般化为基础的。刑事实证学派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主张,完成了从刑罚一般化到个别化的历史性过渡。刑罚个别化强调的是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这种人身危险性是通过犯罪人的各种人格因素表现出来的,因而具有了个别化的特征。3刑罚个别化,不是毫无边际的个别化,要遵守罪行相适应一般原则与基本指导,是相对的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也正是为了做到真正的罪行相适应。4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质在于:要对犯罪人处以与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相当的刑罚。5在被害人谅解中,加害人通过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应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以至于进行特殊预

11、防的必要性减小,从而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更好贯彻刑罚个别化,实现个案中量刑的实质正义。(二)展现刑法谦抑性的高尚品德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因此也是一种“恶”,以“恶”报“恶”,尽管发挥一定的威慑和阻却犯罪的作用,但是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基于这种理性地认识到刑法功能的二重性,谦抑性也就当然地成为了现代刑法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表述了刑罚程度的谦抑性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使用较重的刑罚。6谦抑

12、性原则,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以及刑法的严厉性决定的,即由刑法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其他法律的实施都需要刑法的保障,刑法便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这就决定必须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7再次,刑法中的刑罚同时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8所以,我们也有必要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得到被害人谅解、发挥被害人谅解价值的案件,一般都是涉及人身侵权的案件。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痛苦。此时,加害人要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需要通过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方式

13、,才能够对被害人产生心灵上的震荡,使被害人逐渐从受害阴影中走出来,从而慢慢地谅解加害人。加害人此时获得的被害人谅解,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而对其进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随之而减小,所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就可以有效抑制加害人再次犯罪,没有必要再对加害人使用较重的刑罚,进而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避免发挥刑罚的消极作用。同时,对加害人进行从宽处理,既能够展现出刑罚的科学性,也可以给加害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肯定其为获得被害人谅解付出的努力,这样的教育方式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顺应恢复性司法的国际趋势在人类司法体制的历史长河中,刑罚是作为国家与社会对犯罪行为

14、的一种反应,完全取代了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个体反应,所以,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时考虑更多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对被害人来说,除了心理上能得到些许安慰以外,大多数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精神创伤得不到抚慰,甚至有时候因为与罪犯之间的紧张关系会担惊受怕。总的来说,受害阴影并不会随着罪犯受到惩罚而消失,常常会影响被害人今后的生活,甚至会伴随其终生。因此,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被破坏的关系并未得到修复。而现代刑事政策观则强调对人权保护,对人主体性的尊重。在对犯罪人的处遇上,尊重行为人人格的自律性,以促进犯罪人的自发改造,并帮助其重返社会。9恢复性司法恰是对这一司法理念的强化。恢复性司法,是指和特定

15、的犯罪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各方同时参与到处理活动中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严重侵犯,更是对社会、被害人甚至行为人自身造成伤害。恢复性司法也认识到对犯罪,首先应当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所以,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应当有利于这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此同时,有罪必罚也不是正义评价标准,而是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恢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创伤是否能得到补偿与抚慰。恢复性司法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基础上,深入了解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促进双方的真诚沟通,从而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解决问题,其核心价值是恢复(着眼于降低未来的犯罪

16、率)、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着眼于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加害人也可能会因为得到被害人谅解而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恢复性司法是站在前瞻性的高度,理性地认识犯罪,清楚对待犯罪行为不能仅是对其进行赤裸裸的报复,而更应当注意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关注怎样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从而使犯罪人能够切实承担起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缓和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被害人谅解是恢复性司法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环节。在被害人谅解的过程中,冲突双方通过真诚的沟通会消除很多误解,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惩罚,也能够使被害人了解犯罪的前因后果,叙说遭遇的痛苦,摆脱被害的阴影。在达成某种谅解的基础上,双方在确定最终解决方案时,被害人更会深刻感受到加害人的处遇,加害人也会更加理解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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