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5〕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境保护厅(局)、 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 监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 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 〔 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 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 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 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 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 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二、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一) 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 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要组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 技术信息公开目录》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训,使汽车 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 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制度有效实施二) 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 (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管,对未 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 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 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 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 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工作三、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 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 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 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
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 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 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 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 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 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三)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 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 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 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交通运输部(章)环境保护部(章)商务部(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章)国家知识产权局(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2015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部法 制司、人事教育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9月25日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 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 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 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 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 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 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 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 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 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 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 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 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 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 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 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 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 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五) 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 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 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 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 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 更新。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 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 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 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 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 (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 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 有关信息;(四) 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 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 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 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 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一) 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打印、支付等功能, 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 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二) 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三) 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 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 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四) 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五) 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 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六) 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 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七) 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八) 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邮箱等联系方式;(九) 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 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 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 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 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 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 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 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