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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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广西路桥广西路桥成都二绕a4-1项目经理部二o一一年七月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

2、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

3、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部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公司通报批评的。第九条对重大安全

5、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

6、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

7、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一、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罚款2000元,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2、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二、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4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年度

8、安全奖;2、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4、公司领导对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项目部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四、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1、取消事故部门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给予项目部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免职处分。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

9、3人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质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由上级部门给予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项目部领导班子负责人年度安全奖。第五章事故约谈第十二条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

10、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十三条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_日内进行。1、约谈前,由安质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六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

1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工程科、综合办、经理室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第二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

12、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

13、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

14、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

15、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_1_号文)执行。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未实现年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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