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护理喷雾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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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皮肤护理喷雾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皮肤护理喷雾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目录一、 公司概况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二、 产业环境分析3三、 皮肤护理产品行业产品质量与技术壁垒4四、 必要性分析5五、 员工伤害责任5六、 产品责任12七、 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24八、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5九、 风险管理的程序29十、 风险管理的组织34十一、 组织架构分析35劳动定员一览表35十二、 SWOT分析36十三、 法人治理结构47一、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曾xx3、注册资本:6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2、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3-247、营业期限:2013-3-2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6040.2712832.2212030.20负债总额5541.184432.944155.89股东权益合计10499.098399.277874.3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26141.9020913.5219606.43营业利润4230.003384.003172.50利润总额398

3、6.603189.282989.95净利润2989.952332.162152.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89.952332.162152.76二、 产业环境分析把合肥经济圈打造成全省核心增长极。进一步增强合肥的辐射力和带动力。瞄准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一带一路”节点城市,支持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创建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全方位承接高端产业和创新要素,打造全国创新创业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快培育电子信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集群和总部基地。高水平建设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对外开放大平台。打造通达全球的对外

4、综合运输大通道。支持申报国际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建设金融服务后台基地和中国快递服务后台基地。加快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建设。加速经济圈一体化。以合肥为中心,促进合芜发展带、沿江发展带、合铜发展带、合淮蚌发展带建设。建立产业分工协调机制,打造合滁宁、合芜马、合铜宜、合六、合淮五大产业集群带,加快建设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提高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加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引领推动合肥经济圈向合肥都市圈战略升级,努力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乃至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增长极。到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万亿元,占全省比重达到28%,合肥城区常

5、住人口达到500万人,在肥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数超过50家,成为长江经济带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圈内形成若干国家级或世界级产业集群,人均收入力争达到长三角城市群平均水平。打造区域性增长极。着力把芜湖建成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化大城市。推动芜马同城化,把芜马城市组群打造成全省重要增长极,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城市组群,到2020年,GDP总量达到6000亿左右。把蚌埠、安庆、阜阳、黄山打造成皖北、皖西南、皖西北、皖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努力将宣城打造成为皖苏浙区域交汇中心城市。三、 皮肤护理产品行业产品质量与技术壁垒随着中国经济

6、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显著提高,中国消费者愈发注重消费体验和产品品质,因此,高质量、高安全性及具备较好功效的产品更加受消费者青睐。这对竞争者产品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

7、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五、 员工伤害责任1.美国员工赔偿制度的发展员工伤害责任是指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社会中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雇佣关系使得雇主对员工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约束员工伤害责任的法

8、律体系。美国是员工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员工赔偿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世纪30年代以前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伤赔偿金。最早处理工伤的法律记载是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Priestlyv.Fowler(1837),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发现,员工从雇主那里索取赔偿金比从一个陌生人那里索取更困难。原因主要有:第一,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责任是受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员工必须证明雇主疏忽,很多情况下,员工的起诉需要有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当时法院案件太多、法官故意拖延或者难以取证,那么胜诉就变得遥遥无期;第三,如果员工自身的疏忽是伤害的原因之一,那么他几乎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9、;第四,如果受伤的员工去世,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第五,由于担心雇主报复,一些同事不愿作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第六,雇主拥有特殊的辩护手段,即风险自担假设、共同因素作用以及同事疏忽原则。风险自担假设是指员工此前已经知道工作中的风险,但仍然表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那么就说明他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出现了问题,雇主也没有干系;共同作用因素是指雇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也有疏忽,那么就可以逃避责任;同事疏忽原则是指如果员工同事的疏忽是员工伤害的原因,那么雇主就可以免责。(2)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法院开始认识到,雇主对员工负有的责任和他对一般陌生人所负有的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主

10、有义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员工提供合乎情理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他应该在员工可能没有注意到危险的时候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危险信息。这种责任逐渐扩展到雇主应该在自己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而且必须保证工人使用工具的安全性。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以上义务而使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同时,雇主的特殊辩护手段也开始被取消。20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州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案,适用于州际铁路公司的员工,以及琼斯法案,适用于商业轮船上的船员。这些法案对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并限制雇主使用同事疏忽原则和风险自担假设的特殊抗辩。但是,这些雇主责任

11、法仍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而员工很多时候难以证明雇主的过失,加之雇主的消极反应、审理延迟以及费用等阻碍,仍然有很多员工难以顺利地得到伤害赔偿。(3)20世纪初以后1911年,美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这项法律彻底改变了雇主对员工工伤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员工工伤是指,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或者由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对员工的伤害。员工赔偿法的最大改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雇主来说,雇主必须对遭受工伤和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员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这项责任是强制性的。第二,对于员工来说,适用唯一补偿原则,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依照员工赔偿法的规定,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员工赔偿法并没有要求

12、雇主赔偿精神和痛苦损失),员工须放弃对雇主的起诉权。但如果除了雇主以外还有另一方也对伤害负有责任,员工可以起诉这一方,要求赔偿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不能由员工赔偿弥补的货币损失。虽然员工赔偿法有了很大改进,但它并不是完美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雇主的赔偿责任加重,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雇主是小业主时,员工赔偿责任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困境。另一方面,员工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雇主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即使根据法律认定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也不能得到充足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赔偿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此外

13、,员工仍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诉讼费的昂贵、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困难使得许多受害员工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仍存在败诉的可能。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越“损失要么由侵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个条件,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商业保险领域,就有了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有员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2.中国的员工赔偿制度雇主对雇员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如美国,

14、二是通过工伤保险。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首先,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体系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再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最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世界各国对于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有的二

15、者择一,有的二者兼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员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以及相应的赔偿做出了规定。0对于工伤的认定,列出了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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