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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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保证边坡稳定是煤矿正常生产的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及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加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2)为采矿工程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及水文资料,定期发出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及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3)地质、测量、设计、施工与安监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搞好边坡管理。第三条 边坡滑落是露天煤矿灾害事故之一,安监部门必须做到:(1)边坡管理工作纳

2、入安全监察的议事工程,并负有业务保安责任。(2)根据年度计划与设计以及边坡稳定的决定与措施,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做出安排,进行监督检查。(3)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规定”或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生产、边坡管理人员与主管单位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险情及吸取危及处的生产或工程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各矿应在矿长及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应包括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科研及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质测量第五条 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可根据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的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的空间关系,划分以下三个基本类型:型:稳定型(1) 以稳

3、定岩石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或间距很大(30米)。(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角的夹角接近。(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型 基本稳定型(1)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间距较小(15-30米)。(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露天最终边坡角。(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型 不稳定型(1)坚硬岩石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间距很

4、小(15米)。(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露天最终边坡角的夹角为030。(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露天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4)构造复杂,含水性强,或有井工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第六条 各露天矿投产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测绘与勘探工作,确定边坡类型,提报工程、水文地质报告,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的规定。第七条 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若采用测量观测方法,其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测量规程的规定。第八条 在雨季及北方解冻前,对有滑坡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迅

5、速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永久性建筑发生威胁的滑坡与迹象,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第九条 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都要进行岩移监测工作,监测可以采取专业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第三章 设 计第十条 各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业务领导机关审批上述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第十一条 年度采矿设计和各单位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是对二、三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与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第十二条 边坡稳定

6、验算,应采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稳定系数值及其它参数。第十三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方可施工。第十四条排土场设计时,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铁路运输、山坡排土场和实行内排的露天矿,都应进行必要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 施 工第十五条 对于二、三型露天矿,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上岗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章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

7、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因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第十六条 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坡工程施工。第十七条 临近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倾斜孔、小孔径裂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数据精度。第五章 整 治第十九条 水是促进边坡破坏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疏干工作,如开凿疏水平巷,开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第二十条在采掘场周围、坑内平盘及排

8、土场的必要地区,修设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垮落,禁止在到界边坡上窑掏送道采煤。如需采出部分残留三角煤时,应提出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回采。严格杜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决定的乱采滥挖现象。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矿内明火,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消除。第二十三条 对局部不稳定边坡,可以采取弱层炸破,滑体换填,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柱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矿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新方法,引

9、进新技术。第二十四条 台阶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休整好,具体要求执行到界台阶管理办法。第六章 边坡科研工作第二十五条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第二十六条 型露天矿应建立边坡实验室,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型露天矿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工作。其方法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或采用互相协作等方式开展边坡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边坡科技水平。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应将边坡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各矿和有关单位参加的边坡管理、科研成果经验交流会。有计划的举办边坡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搞好刊物出版、资料交流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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