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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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信用社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接,明确交接责任,防范案件发生, 根据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 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该制度遵循“交接清楚、责任明确、记录完整、 入档保管”的原则。员工无论工作调动,还是临时离岗,都应 办理清楚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三条交接流程。(一)移交人清理账目、现金、资料、实物、事项;(二)抄列移交清单或登记簿;(三)接交人逐项对实物资料的数量、质量、工作状态 是否正常进行认真核实,收妥交接账目、现金、资料、实物、 事项;(四)相互签字确认。交接过程中,交出人、接收人、 监交人应在场,做到交接有据可查。第四条各

2、项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 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 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移交人员对移 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实物、 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 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实物、事项在合法性、真实性 方面的问题,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 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收人员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接收人接替移交人承担 的工作事项,不得推诿。(一)县联社中层干部工作交接由县联社分管领导和县 联社稽核部门监交;(二)县联社一般员工工作交接由部室负

3、责人监交;(三)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负责人工作交接由县 联社分管领导和县联社稽核部门监交;(四)会计主管的交接由机构负责人和稽核部门监交;(五)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 会计主管监交;(六)信贷员(客户经理)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 人和会计主管监交;(七)守押、库管等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 和会计主管监交;(八)其他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 管监交。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联社机关各部门、联社营业部 (中心)、辖内营业机构员工岗位变动、调动和临时性交接等。第二章会计交接第六条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 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

4、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移交清单包括:(一)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二)会计档案移交表;(三)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 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 件等;(四)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 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第七条会计人员的交接。(一)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二)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 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三)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第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 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

5、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 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第九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 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本单位 会计档案保管。第三章出纳交接第十条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印章等出入 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并 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第十一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 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 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清单,与会计 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 移交清

6、单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 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 不得离岗。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 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做到责任分明。第十二条出纳库管员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所保管的 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清单, 与会计账簿核对,由机构负责人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 及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归档保管。出纳库 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有条件的应在全程监控状态下进行。第十三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 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会计 档案

7、保管备查。第四章客户经理交接第十四条信贷员(客户经理)交接内容:(-)所有经管的登记簿、台账;(二)各种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合同、贷款催收 通知书、客户通讯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和结息情况等;(三)其他未了事项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 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本单 位信贷档案保管备查。第五章操作柜员交接第十六条交接内容 (-)打印所经管的各种账户余额表;(二)移交所经管的现金、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 证、印章、密押(机X文件资料、信息档案资料等。第十七条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 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

8、存一份纳入会计 档案保管备查。第六章管理人员交接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包括县联社机关工作人员、联社营业部(中心)负责人、信用社正副主任、信用分社(储蓄所) 负责人等。第十九条县联社各级管理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 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对离任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涉及本单 位财务、资产等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 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 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 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 交接

9、的工作事项。(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结余情况、 固定资产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使 用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任职 期内招待费、各项费用支出、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说 明。(四)任职期内未入账情况。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 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等费用。(五)任职期内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六)管理人员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 金。(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 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 讼事项。(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10、移交情况说明、清单和书面材料共三份, 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 存一份纳入本单位档案保管。第七章短期离岗交接第二十二条 会计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 管或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 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 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一)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 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 接,但受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二)短期代理交接的登记簿,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 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操作柜员休假交班时,现

11、金交接,当面清 点库存现金,翻打当日传票,与交接登记簿和扎账单上的数 字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认。凭证交接,当面清点库存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份份过手,核对无误后交接双 方签章确认。印章交接,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认。第八章自助设备交接第二十四条ATM柜员机交接。交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 “平行交接”制度,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时,要做到ATM机钥 匙和密码分别管理,平行交接,经办人员调整时及时办理交 接,备用钥匙和密码在负责人的当面监督下分别密封、签章, 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入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以防密码泄露。 办理自动柜员机交接工作中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 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

12、作时,必须全程在监控状态下进行。 及时登记ATM机各种登记簿,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 认。第二十五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 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 使用,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第九章职守、押运解款交接第二十六条 值班守库人员交接:(一)交接双方应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 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报警器的状况是 否良好和对防卫器械进行清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守库员要在带班领导的监督下,同接班人员办 理枪支弹药、枪证及门、柜钥匙等相关交接手续,检查监控、 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性能及运行情况等。(三)凡设有金库的营业网

13、点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 值班,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制度。(四)值班守护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现象。 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五)值班人员应妥善保管金库钥匙,不得将金库门 及金库保险柜钥匙带入守库室。(六)正副值班室钥匙应平行交接。交接班人要认真 填写交接班登记、枪支交接等登记簿,并各自签名。第二十七条 押运解款交接基本程序:(一)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 门及场所所有通道。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 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营业人员应于运钞车到达前终止营业。(二)运钞车未到达前,严禁营业人员外出到门口守 望,严禁钱箱及其他

14、重要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三)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 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 间或行驶路线。(四)款箱交接时,押运人员应在运钞车周边护卫, 目送营业人员及款箱进入营业柜台并关好门后方可离开。接 收人清点接收款箱、账箱或现金、物品、资料后,双方做好 交接登记。第二十八条 押运解款员交接:(-)随车解款员(出纳)应在库区、营业室内等安 全场所办理款箱交接登记手续,有监控的,应在监控范围内 办理交接。(二)解款员负责款箱、账箱或现金、物品、资料清 点和装卸。装卸完成,随车解款员锁定车厢保险门和车厢装 卸门,上车坐在驾驶室后排。(三)对款箱从车上卸下作业的,押运员应送营业人 员及解款箱进入营业柜台内。库管中心进行复点时,应处于 全程监控之下。(四)交接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有关枪支、重要物品、有价单证重空等交 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 释和修订。本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 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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