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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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篇: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审议稿) 说明。正文部分为原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斜体字部分为本次修订拟新增内容;批注部分为本次修订的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21年第32号教育部令)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矿业大学章程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

2、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

3、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

4、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监督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5、; (十)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热心为教职工

6、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女性、青年、工勤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工会小组或系(所

7、)等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以校内设置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所在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四)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8、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人员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在届期内退休的,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校机关代表团离退休代表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

9、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以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

10、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可以邀请学校

11、有关党政领导、两院院士、不是代表的部门(单位)处级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是校教代会代表的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在徐)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六条 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

12、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

13、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14、(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执委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采取等额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执委会成员,代表团团长,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执委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

15、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经执委会研究,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学校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及执委会换届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或执委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议案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或征求意见。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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