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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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及电力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 规程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 法,特制定本办法。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外包工程队伍的条件、资质、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工程开工条件、过程管理、竣工验收标准。适用于*发电 厂对外承包的所有工程。二、管理内容及要求1、所有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发电厂的工程,包括(土建、保温、 安装、检修、调试),必须签定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范围, 严禁承包单位私自再行转包。2、所有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发电厂工程,在进行资格审查过程中必

2、须有厂部安监人员参加。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承包单位管理部门拥有“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 承包的工程相适应;(2)承包单位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电动工具、安全用具必须经过*发电厂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检验表上交安监科。(3)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 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 操作证书;证书必须在合格期内。并上交各种证书的复印件。(4)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规定

3、 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进行转包和分包,应 经电厂审查同意);(5)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电厂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编制安全措 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 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6)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 绩中要注明三年内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事故的 记录。3、工程开工前,承包工程队必须预交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 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全部扣除,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扣除50%。日常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同*发电厂职工相同处罚。4、承包单位必须接受本厂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

4、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本厂安监部门。5、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 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2)、工程开工前,由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技 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 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3)、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 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 发包方审查合

5、格后监督实施,并报本厂安监部门备案。同时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5)、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 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 实;(6)、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安 全规定,并须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7)、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 导;(8)、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 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厂审查同意后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 的规定,由电厂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 安

6、全施工负责人。(9)、发包方安全职责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和公司发电厂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规定按 责论处。6、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工作:(1)、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并向电厂安监部门备案;(2)、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 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3)、复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 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7、、电 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 关规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进行作业;(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 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方提供有 效的检验证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 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 病、残人员;(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 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电厂 安监部门审查并登记备案;(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

8、指导。发生 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 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并会同电厂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9)、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 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10)、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11)、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 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或热工工作票的工作,应按 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 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

9、各负相应 的责任。12、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 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安全职责详见外包工程工作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13、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 控的单位,电厂有权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 电厂有权追究责任。7、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1)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已签订。(2)施工队伍人员构成及名单上报备案(包括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3)施工人员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4)施工用安全用具、电动工具等配备齐全并经试验合格。已将合格证书上报安监科备案。(5)施工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6)施工人员中特殊

10、工种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并已上交证件的复印件。(7)安全施工保证金已上交。(8)工作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单已办理。(9)其它施工准备工作和条件已具备。8、施工过程中的监察内容(1)施工人员是否有变动,新增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2)施工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3)施工现场是否有不安全隐患。(4)是否有超合同范围工作的现象。(5)是否有不按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施工的现象。(6)是否按期对安全监察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整改。(7)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行为是否及时上报并处理。10、工程验收内容(1)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无尾工尾项。(2)工程调整试验结束,并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3)各种试验、检验报告齐全。(4)新增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等齐全,起重用具、电梯、压 力容器等还必须有国家劳动部门或行业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进口设 备还必须有商检报告。(5)消防设施、电梯、起重用具、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装改造工程,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的审批、检验,并核发使用证或合格证。(6)设计及施工图纸已全部交接。(7)安全考核罚款已全部上交。(8)机组大、小修或主要的电力施工工程的验收,按国家颁布 的有关的检修规程、电力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本厂检修规程、工艺 标准进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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