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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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 度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建设项目安全要求第一条凡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 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第二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第三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化工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 安全验收评价: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2、危险性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如化工原料药生产和大量使用危险化

2、学品的建设项目3、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第二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程序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要求,编制安全 生产专篇,并依据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生 产专篇中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安 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安全 监察机构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

3、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 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 投入生产、使用。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2.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 范和标准。3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 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 定书。4 .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

4、安全要求;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 急处理装置等);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 必须将安全生产设施、尘毒治理纳入计划。其内容应有:1 .说明生产流程、工艺条件、危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尘、毒、噪声、 高频射线等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2.对可能危及职工生产操作的不安全条件和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尘毒有害 因素,提出治理要求,并要设计部门应如何实现安全和劳动保护,使有害因素 治理

5、达到国家标准提出应采取的措施。3 .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的投资(包括集资、贷款)要列入计划。第十一条设计文件中应编写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篇,其内容包括: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1) 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2) 原、辅材料和中间产物、副产物、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分析。2. 设计中应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1) 总图布置和建(构)筑物方面的安全措施。(2)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3) 储存设施方面的安全措施。(4) 监控、报警、连锁等工程设计方面的安全措施。(5) 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6) 其他综合安全对策措施。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4 .安全设施投资估算。第十

6、二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 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十三条技改、革新、挖潜等项目在实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安全设施是否 能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 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第十六条 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 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 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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