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掌握工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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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掌握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我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工资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比如加班费、 效益工资、考勤奖等。有的还采用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里面装了自行扩大薪酬税前扣除项目等 错误做法。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入手检查环节是不一样的,有的会从工资科目入手。所以会计 在财务上要把握准确税务政策,现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的概念,并在各个环节上严格 入账。我现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梳理如下,以引导分支会计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首先要正确理解税法所定义的工资、薪金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准则 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

2、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 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 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文件对合 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 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年终加

3、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 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

4、福利费的涵义。根据文件的规定, 职工福利 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 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 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 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 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的这部分内容最容易和工资、薪金的相

5、关内容相 混淆,应注意此处职工福利费的正列举项目。如对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 ()的规定,2008年 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 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在 2008 年 1月 1日(不含)以前,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 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需作纳税调整:(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扣除。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上述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

6、支付数或 者拨缴数扣除,取消了2008 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 除,应调增所得。(二)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政策。()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

7、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正确计提“各项费用”的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进一步明确,自2010年7月1日起,此部分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稅稅前扣除。(三)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稅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稅年度结转扣除。()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

8、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 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 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稅年度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一)()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稅,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稅稅 前扣除。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第三条规 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 企业所得稅稅前扣除。(二)值得注意的是,为职工代扣

9、代缴的个人所得稅不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而是由公司“买单”, 缴稅变成了为职工发放的“福利”,如将代扣代缴的稅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而对于稅务检查 出来的个人所得稅,有不少企业作长期挂账处理,等到坏账的条件形成,作坏账核销处理。这也 是企业所得稅清缴期间应该注意调整的事项。企便函【2011】2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 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 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

10、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 理司关于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 号)。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 号文件。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 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

11、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 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 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 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

12、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 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 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 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 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 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 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

13、在 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 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2008年 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2008年 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

14、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 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 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 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 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 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

15、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 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 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 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 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 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 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 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九)2008 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 年度计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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