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99527243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大学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大学学位的全体学生。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安排第三条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学年第二学期第18教学周(6月);学年第一学期第4教学周(9月);学年第一学期最后1个教学周(1月)。第

2、四条审查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一周举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两周举行。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审查流程第五条学士学位申请流程1、确认学位申请资格;2、核对学位申请基本信息;3、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整个申请流程需用时8周,流程开始时间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倒推计算。第六条学院负责完成各类本科生预毕业检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将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名单添加到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未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将不得参

3、加本次学位申请。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按要求及时登录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核对并完善个人学位基本信息,打印系统生成的学位申请表,签字后交学院存档。学院应及时完成学位基本信息审核工作。第八条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范围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对应部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形成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形式审查。第十条校学位办负责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最终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议

4、流程第十一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流程1、预毕业检查;2、核对学位申请基本信息;3、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4、学位论文评阅;5、学位论文答辩;6、确认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8、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整个申请流程需用时18周,流程开始时间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倒推计算。第十二条学院负责完成各类研究生预毕业检查,校学位办负责将通过预毕业检查的研究生名单添加到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未通过预毕业检查的研究生将不得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第十三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登录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核对并完善个人学位基本信息,打印系统生成的学位申请表,签字后交

5、学院存档。学院应及时完成学位基本信息审核工作。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负责根据预毕业检查结果确定允许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的学生名单,图书馆根据名单进行首次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一周内反馈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超过要求,但符合二次检测要求的学位论文,允许修改一次,两周后进行第二次检测。再次检测不合格的研究生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第十五条学院取得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学位论文应及时安排进行论文评阅。第十六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学科按要求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组织通过论文评阅的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作出答辩结论和授位建议。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根据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答

6、辩通过建议授位名单,对照相应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等文件要求逐一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表决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汇总成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形式审查。第十八条校学位办完成形式审查、会前公示、最终上会材料印制等工作后,应将上会材料返回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确认后,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五章学位授予仪式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教学周(6月)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组织可分为学校集体组织和分学院组织两种形式。第二十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学校集体组织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包括学位获得者、全体校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

7、体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各学院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人员。分学院组织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包括学位获得者、学院联系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学院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人员。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包括学位获得者、全体校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各学院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各学科负责人等人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进行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