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广告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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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广告法对比1995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 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 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2、、发布广告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 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 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 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 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

3、者广告主委托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 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 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 消费者。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 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4、、诚实 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 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 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 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 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新增)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5、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 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 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 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 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 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 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 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 清晰表示。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

6、进 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 国徽,军旗、军歌、

7、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 康。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8、、 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 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 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 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 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

9、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 服务。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 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 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 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 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 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

10、出明显提 示。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 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 物上作广告。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 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

11、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 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 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 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 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

12、医学药学专业人士 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 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 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 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 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 项详见说明书”。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 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 品混淆的用语。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 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 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

13、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 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 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

14、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 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 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 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 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 明吸烟有害健康”。第二

15、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 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 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 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 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 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 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 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 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 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 告,应当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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