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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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 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由于无 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 关系。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 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连带责任和间接结合按份 责任,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 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如:甲、

2、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 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 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 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 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 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 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 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

3、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综上可知,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 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外,无意思联络 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每个独立的 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 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 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

4、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 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参与虚假陈述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 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

5、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 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 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 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 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 “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1、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主 观方面,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所谓的意思联络是指 事先通谋,即各

6、行为人事先具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共同故意。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数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并不等于 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强调侵权行为人不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主观过错,即并非意 思联络的共同过错,否则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2、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 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使各行 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 外来的、偶然的情况。3、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人造成同一损害。首先,各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即数个行

7、为同时或连续发生;其次,数个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如果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不同的损 害,不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是各自独立侵权。4、法律责任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平均分担之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 只是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从侵权法的“自己行为责任” 的基本原则出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发生以后,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即不能按一般共同侵权的规则处理,而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 自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以各人的损害 部分能单独确定为前提的。所以当数个加害人对自己的损害部分不能确定时,即无意思联 络的行为人无法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时,为了更好地补偿受害人损失,应当让无意思联络的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不能简单的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依各行为人的 过错程度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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