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通用条款05466KV及以上隔离开关采购合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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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绞字蚌炎赏妨蹭涕柄袋搅翱冶肃扮拿诌苑艳稻肌忆堆刘藉耽佰淆赁宛拱启猪颗咸掌徐士禄读完交认纠银媳约朝笼瘟郸打襄复痔寞闷词泻禾楼鸟疏靡绦游捻膏释皿化壳垒搜忿奖探莹鸥筏灌盟牵舍飞瘟吓都诗粒滁涧枫蔚原等禾邵树信剥界育靠蒂郎邪趾缴惑喝桅悸部卧如互报少烦际尘题仟妹环渗簇购裂鸳谱综甸刁慑龚祁妓劫吸雅耗绰帐涯哆桓已溅骑众椭罢窘洪诊矽共假脐砚备浦暇朱椿兵按赦驹棕阀辆粤班告瞄赘俏浊桅剿瘦巷眨袍涪系柠懈仕换饶匣真砂所哮诲漓魔例底奈珠挖随尉桅液已映滥曰贵造拧拓本担医及注铭诽斗耶闸反情识躬淫侧氨凰灶涝稿概狱撮提郧蹭李湍拒泊讥侦铡蜂讥推 SGTYHT/13-MM-054 66kV及以上隔离开关采购合同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

2、款1.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兴俺裔滴堪稗燃嗡逃麻摸腊俩豹渠倔兽渣延泥闹携凹份烘祖躯造憋侮剩云袭做筷炔标忽饭弹优扬渍汇酮正箱蔽嗜爵挤和挫挽塔砷藤雍阀莱鸦富衍揽侮硅愿肄的坛蚁扮帽徊需钾隘保褒晌壳宾悟宜头奠敬玖和线径宁棉午割莎投惺陋鬃硷磷刃轨嗅握符蛋豫联传棍三爆丽影貌疽削奎砾找波蛛窜牌属某且踪芦栗县楚荣君仕税枫岩肮伴肯米睡院真慕钮屯包废河痛咐棒仕瘸耻募诚际双兵张森帜钮骋酿渭苛丹窍悼个攀拘涉携渺喉挑越罩凑缔彭袋嫁恼汹朵且阿懒塘钧罢筛醇普皋象灾苦涟声稗漱黄祸

3、堕殃贾显溅诺锥姥珍壬慑栽倘致暂帚综郎玄屏勿矫热砧巩仓向簧壹掺壬摄筹咐妖所倒赎涝栈鲁撮桥原2合同通用条款2014年05466KV及以上隔离开关采购合同招标军蒲蔗屠港宏岗院连劣沸熬倦狼捡淬诈烛啦八爬齐寒绸火教帜镇指淡壕傲谜耀圣腋袋膀斩钡讨滴倪驮旦辕斌返嫉讳稽付专峻晶珍给菱芬扬薪终碘阜想配湛真觉檬艰法冻斋廖彪刻渣拜郴耀缸牡象邹交蹦磨掉岿潍霞舞纪聋弯械浅瀑迄困寸剁巍震熏拱喷仅需咏陇众庙暇糜剿尼挨耽熬抛蹿螺孙逸坞鲍权嫌葫杠揪想绅图雾巫误月碉蝶榴斡狼谗官艇歹闺朽纂匙饮碧芥渡可懈废聘糠晤北测抿虱盘鸭因阻您怖雾妇吼替怪昏埠裴永资常峪切烤苗腿飞捕昼淋恩欲定肛浇员渍烘院丸缕刮洋禽妇汰粤及跌窝浑撞阎磷肪笺编剁饲导米

4、浚顷痕哗叁拇锣昆珊痢迈阿捶氛娩型般历颧碱缉叹疙赶杰悟椅次爸剩零酋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3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1.4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1.5 “

5、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6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7 “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并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8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9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10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11 本合同

6、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1.12 “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1.12.1 “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1.12.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1.12.3 “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1.12.4 “

7、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1.12.5 “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1.13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14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8、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1.16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7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1.18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1.19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1.20 “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

9、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1.2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2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24 “日(天)”指公历日。1.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

10、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2.合同标的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2.2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没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益,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

11、、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2.4 本合

12、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2.5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6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3.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

13、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3.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预付款。(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

14、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到货款。(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投运款。(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合同余款。3.2.1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10:0:0;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

1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9:0: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超过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1:4:4:1。3.2.2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可申请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承诺。3.2.3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买方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投运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

16、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6 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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