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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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写了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09年10月23日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上报我厅信息中心。征

2、求意见范围: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各有关运维单位和数采仪制造商。联系人:叶新辉;联系电话:0571-28869099;传 真:0571-28869079。附件:1.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十月 日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

3、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等环节的信息传输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由自动监测监控仪器信息输入输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信息加密模块、通讯服务器和传输网络组成。 数据采集传输仪是指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监控中心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简称数采仪。通讯服务器是指部署在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完成数据接收、转发等功能的服

4、务器及其通讯软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传输网络是由主干网、支干网和接入网组成。主干网是指由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支干网是指由环境监控中心与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站点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接入网是指由环境监控中心与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接入点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加密模块是指对用于传输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主要数据进行加解密的模块(由硬件和软件组成),简称加密模块。第二章 数据传输第六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并能实现单点多发的功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须将辖区内获取的自

5、动监测监控信息通过传输网络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还须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应相互联通。第八条数据传输必须采用数字信号。报送的原始自动监测监控实时数据不得人为加工处理,转发过程中不得经过任何存储处理。现场监测监控仪器须能接收并实现通过传输网络从通讯服务器送达的反控命令。第九条为保证信息安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其主要数据必须加密。第十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必须进行联网测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始正式传输。第十一条自动监控设施在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的同时,须同步传输污染源排污状况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的视频等相关信息。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第

6、十二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颁布数据传输规约等技术规定;审批传输网络各节点的接入。第十三条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整体网络建设、主干网维护、数采仪入网测试和加密模块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支干网和接入网以及通讯服务器的建设、维护等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数采仪厂商当需将数采仪接入传输网络时,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并向省环保厅备案。在入网实施前

7、,须向省环境信息中心申领加密模块。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保障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正常产生和传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污单位负责对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供联网、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处罚条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正常传输,不得损坏或蓄意影响传输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一)未按照省相关环境监测监控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监

8、控活动;(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三)伪造、篡改或截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第二十一条数采仪厂商和运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性质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其备案。(一)伪造、篡改或截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二)泄露信息和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排污者拒绝或干挠进行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附件2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征求意见稿)版本号:V2

9、.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OO九年 月48目次1 适用范围108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83 术语1084 系统结构1195 协议层次13106 通讯安全14117 数据通讯协议1411附录 A:循环冗余校验(CRC)算法2523附录 B:常用部分污染物相关参数编码表2624附录 C:各条指令通讯过程示例3133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保证各种环境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规约。本规约规定了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监控中心(上位机)和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机)之间数据通讯、

10、控制和报警等信息的传输协议。本规约以国家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为基础升级浙江省现有环境数据传输规约(浙江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v1.1)。1 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全省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规约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规约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规约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规约将适时修订。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规约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约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约的条文,与本规约同效。HJ_T

11、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YD/T 1093-2000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隧道协议技术规范YD/T 1323-2004接入网技术要求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YD/T 1334-2004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智能网(WIN)阶段 2:智能外设(IP)设备技术要求EIA RS-232C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GB/T16706-1996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3 术语3.1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由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

12、物排放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自动监控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本规约中简称系统。3.2监控中心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有权限通过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本规约规定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终端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约中简称上位机。3.3 自动监控设备 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和环境质量监测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污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完成与上位机的数据通讯传输的单台或多台设备及设施,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控(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本规约中简称现场机。3.4 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各种类型监控

13、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4 系统结构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可分为现场机、传输网络和上位机三个层次。上位 机通过传输网络与现场机交换数据、发起和应答指令。4.1 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有两种构成方式:1)一台(套)现场机集自动监控(监测)、存储和通讯传输功能为一体,可直接通 过传输网络与上位机相互作用。上位机传输网络现场机监控仪器 2)现场有一套或多套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仪器、仪表具有模拟或数字输出接口,连 接到独立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位机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实现数据交换和收发指令。本规约

14、不规定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仪器仪表的通讯方式,推荐采用modbus(现场总线协议的一种,使用RS-232C兼容串行接口,它定义了连接口的针脚、电缆、信号位、传输波 特率、奇偶校验等)标准。上位机传输网络数据采集传输仪现场机.监控仪器监控仪器 5 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通讯接口应满足选定的传输网络的要求,本规约不作限制。本规约规定的数据传输通讯协议对应于 ISO/OSI 定义的 7 层协议的应用层,在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现场机与上位机之间提供交互通讯。 协议结构如下图所示:上位机现场机应用层应用层基础传输层基础传输层基础传输层依据不同的传输网络可有两类实现方式:1)基于 TCP/IP 协议的,此方式的使用建立在 TCP/IP 基础之上。常用如:l 通用无线分组业务(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缩写 GPRS)l 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symmetrical Digital Subscriber Loop 缩写 ADSL)l 码分多址(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缩写 CDM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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