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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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贵金属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贵金属市场秩序,控制市场 风险,促进贵金属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间人是指由交易市场会员单位报交易市场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向会员单位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办法是我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第四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三)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四)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居间人身份的相关要求;(五)承认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六)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居间业务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居间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年检并加盖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八)本单位授权返佣银行(建议农行)帐号及复印件;(九)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条资格认定程序(一)

3、居间业务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公司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 (二)我公司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三)我公司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并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立档案; (四)我公司对已签订居间协议书的居间人信息公示。第三章居间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居间人的权利(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与投资者提供签订客户协议书的机会。(二)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三)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权利。本公司对居间人首次开展业务进行免费上门培训和指导。(四)对贵金属交易业务和居间业务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第八条居间人开展

4、居间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居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二)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会员单位及客户如实报告。居间人应将其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 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会员单位及客户,积极促成客户与会员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 施不利影响,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介绍信、名片等。(三)如实告知的原则:居间人应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包括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从事贵金属交 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贵金属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贵金属的利益,不得做不实

5、、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 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得隐瞒居间身份。(四)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客户协议书、代签交易月结单、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代理客户调拨资金。(五)保密性原则:居间人对在为我公司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以及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 续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我公司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第九条居间业务仅限于江苏信德贵金属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内,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接受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 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其它会员委托从事居间服务。第十条 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

6、和标识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居间业务人员不得以我公司员工名义开 展工作。第四章居间报酬第十一条居间报酬是指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产生佣金收入。第十二条居间报酬计提比例在居间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居间报酬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居间人自行承担。第五章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第十四条 居间人若有违反下述注意事项的,本公司有权对居间人做出相应的通报处分通知或直接取消居间资格:(一)禁止代客签字或违反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二)禁止代客交易(无论客户是否书面或者口头同意,都不允许登陆客户交易账户下单或者平仓)及变相代客 交易(禁止具体细化至某点位建仓平仓);(三)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交易商(终端客户)返还任何费用;(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唆使客户频繁操作账户;(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和本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 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本公司。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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