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事故工作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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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事故工作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第2篇小学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3篇平安事故处理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第4篇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5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第6篇公司平安事故举报工作制度 第7篇平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 公司平安事故举报工作制度 公司平安事故举报制度 为了实现平安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平安事故歼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平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干脆送到(或投递): *有限公司 邮编*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干脆打电话到总公司

2、平安管理部举报。 举报电话:* 3、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举报电子信箱。 邮箱地址: 二、接到举报后,平安管理部依据举报事实进行查验落实,假如属实应马上督促相关部门实行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峻的事故应马上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详细,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状况上报总公司。 三、举报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平安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举报事实。 (1)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等

3、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平安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嘉奖。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举报状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小学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看法) 一、对于严峻违反学校平安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平安事故发生的干脆责任人, 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依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

4、由 学校赐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平安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缘由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状况或者根据学 校平安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平安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赐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干脆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平安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5、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干脆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平安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干脆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平安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赐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平安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根据平安制度的程序和时限马上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协作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6、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平安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现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需根据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

7、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其次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快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刚好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状况进行跟踪调度,刚好

8、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刚好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需马上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赐予肯定嘉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精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缘由、

9、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需刚好上报至实施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

10、,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托付,应当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

11、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与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全部人员应当听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支配。 第十二条 依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当,或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依据事故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均应以

12、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是否参与,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根据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觉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缘由、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当进行,事故调查组可

13、以依据须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帮助,相关部门应当协作。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化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状况调查清晰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看法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探讨,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特地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

14、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探讨确定。政府批复干脆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确定应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惩罚或处分确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其次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建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公布制度,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平安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状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应当刚好予以公布。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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