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9468692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BG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

2、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审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

3、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近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度定期进行检查;(六)

4、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瀑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

5、)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持、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

6、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

7、上公安消防监督要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耳恭听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保、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复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

8、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的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