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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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名称 :本食品经营单位( 本人 ) 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食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本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

2、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影印件、电子文档 ) 备查。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影印件、电子文档 ) 备查。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五、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3、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 )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 三)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 )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 )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

4、)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承诺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部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具有与经营

5、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 ) 、经营场所和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 、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一起运输( 三) 、

6、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四 )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工作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

7、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对于自检或者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十、经营预包装食

8、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 )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风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 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9、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 ) 、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 、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五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保持清洁( 二 ) 、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出具有渊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10、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 )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 ) 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

11、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承诺单位 ( 签章 ):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五

12、、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 2 次,并有学习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预案。一、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销售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当地工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四、保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有关材料,听候处理。五、主动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和演练,预防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

13、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在经营的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 售的,立即召回。三、对经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四、对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 回。五、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 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应当

14、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 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 进行健康检查。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 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进货

15、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影印件、电子文档 ) 备查。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二、在批发食品时,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 记录内容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影印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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