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创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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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创新(3篇) 书目 第1篇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餐饮服务企业平安员管理制度范本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 第116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2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2、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

3、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询问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需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

4、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5、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探讨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安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供应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

6、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验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看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

7、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看法。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看法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确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

8、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运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需供应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需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9、。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其次十条 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其次十一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停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其次十二条 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托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托付给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十三条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

10、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其次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方法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应当将有关状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

11、依法处理。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托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托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订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2、 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全部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依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状况按肯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国

13、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赐予下列税收实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接着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肯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实惠; (三)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上述税收实惠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

14、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淌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看。 第六条 国家爱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全部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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