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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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员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 目标为了降低和处理企业女职员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员健康,依据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企业全部在册女职员适用本制度。三 内容要求1.企业应该加强女职员劳动保护,采取方法改进女职员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企业应该遵守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要求。企业应该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员。3.企业不得因女职员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给予解聘、和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协议。4.女职员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的证实,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

2、劳动。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员,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6.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7.女职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8.女职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实,给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流产的,给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含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员,其假期按下列要求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

3、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要求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10.女职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根据女职员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11.女职员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要求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支付。1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员,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13.企业

4、应该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14.女职员比较多的部门应该依据女职员的需要,建立女职员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处理女职员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15.严禁安排女职员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要求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女职员禁忌从事的劳动。16.女职员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的要求的相关要求实施。17.在劳动场所,企业应该预防和阻止对女职员的性骚扰。18.女职员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或提议,企业应立即给处理和回复。19.违反本要求,侵害女职员正当权益的,女职员能够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感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凡违反本要求,侵害女职员正当权益,造成女职员损害的,依法给赔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各部门遵守本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2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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