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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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网上粮食市场网上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网上粮食市场(以下简称“粮网”)的网上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网上粮食竞价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粮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提供网上竞价交易平台及与竞价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粮网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和监管网上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第四条 交易商、粮网及由粮网指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工作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本规则所提到的“系统”、“竞价交易系统”均指粮网的“粮食竞

2、价交易系统”。第六条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七条 粮网按照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浙江省衢州市粮食批发市场共同制订的“代结算管理办法”开展代结算业务。第八条 竞价交易报价和结算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标的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为吨或公斤。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在粮网注册具有从事粮油交易活动合法资格的经营者,包括委托交易商和竞价交易商。第十条 委托交易商是指依法与粮网形成委托关系,实施粮食竞价采购、销售活动的交易商。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商是指经粮网核准后,取得参与粮食网上竞价交易活动资格的交易商。第十二条 买方和卖方:买方是指通过粮网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粮食的交易

3、商,卖方是指通过粮网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食的交易商。委托交易商和竞价交易商都可以成为买方或卖方。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分竞价销售和竞价采购两种形式。竞价销售是指粮网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粮食销售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食的交易方式。竞价采购是指粮网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粮食采购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采购粮食的交易方式。第十四条 CA证书(即数字证书)是由CA中心签发的,用于证明交易商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交易商传递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的数字信息文件,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的签章相同。第十五条 保证金分履约保

4、证金和交易费保证金两种。履约保证金是根据本规则用于竞价交易期间一方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竞价交易规则后,向另一方交易商赔偿的款项。交易费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保证在成功达成交易后,向粮网支付交易手续费而预交的款项。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第十六条 竞价标的物是指委托交易商依法委托粮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的具体商品。第十七条:销售文书是指委托交易商提出的对委托销售商品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销售过程中销售当事人都要遵守的相关条件的约定。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第十八条 应标、中标、流标、保留价的定义:应标是指竞价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一标的物被系统采纳的最新报价,提交符合竞价

5、规则的、更具竞争力的价格的行为;中标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在规定的应标时间内,最后一个被系统采用的报价,因符合竞价取胜原则和其它规定(如保留价)实现交易的,称为中标;流标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起拍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应标,或者虽有人应标,但不符其它规定(如未达保留价),未实现交易的,称为流标;保留价是指委托交易商针对某一标的物确定的实现交易必须达到的最低(针对竞价销售)或最高(针对竞价采购)价格。第十九条 代结算是指交易双方为确保交易安全,共同委托交易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信用结算机构,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或相关规范代为结算合同款项,从而有效约束交易双方严格按合同履约的结算方式。 第三章 交易主体第二十

6、条 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1、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合同主体资格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2、符合国家有关粮食经营资格的规定。3、必须是粮网的会员,自愿接受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的约束。4、粮网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一条 粮网应根据本规则对交易商的委托竞价交易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商必须与粮网签订委托竞价销售(采购)合同书,方能正式成为委托交易商。粮网应按照委托竞价交易合同书及委托交易商提供的标书及时发布竞价交易公告。第二十二条 粮网应根据每次交易公告的要求,对报名参加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资格的审核;交易商通过粮网资格审核并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价

7、交易商,有权获得交易代号和密码,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第二十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资格实行核准制,即每开一次竞价交易会须确认交易商的资格。第四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拥有以下权利:1、查看与竞价交易相关的信息;2、及时获得参与网上竞价交易的密码;3、享有粮网的相关服务;4、竞价交易时自行决定应标、不应标(指竞价交易商);5、与粮网协商结算方式(指委托交易商);6、对粮网的运行有监督权。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确保提供粮网的信息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有效;2、确保所用电脑的硬件、软件及网络环境符合竞价交易所需的最低要求;3、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及相关费用;4、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8、;5、严格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参与竞价时不得有串标等违规和妨碍正常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6、接受粮网对其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标的物与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标的物的数量单位以及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以粮网公告为准。粮网应在举行竞价交易会前10个工作日之前发布竞价交易公告;在竞价交易会前10个工作日内公布标的物详细信息,包括分标情况、标的数量、生产年份、产地、主要质量指标,以及储存地点、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割期限、车板费、短途运杂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网上竞价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商必须向粮网缴纳保证金后方能取得竞价交易资格。交纳保证金的标准、时间以粮网公告为准。保证金

9、的退还:对中标后拒绝签订购销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交易商,粮网有权扣除其与中标数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对于未中标的(包括除去中标部分后剩余的保证金),粮网应在三天之内退还保证金;对于中标签署合同的,粮网或“结算中心”(在委托代结算情况下)应在交易双方履约后,根据代结算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在履约中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粮网应当对保证金实施保全。第六章 竞价交易第二十八条 竞价取胜原则:竞价销售以报价高者胜出,同等价格先报价者胜出;竞价采购以报价低者胜出,同等价格以数量大者胜出,价格与数量都相同时,以先报价(量)者胜出。第二十九条 最低加(

10、减)价幅度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粮网根据竞价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最低加(减)价幅度限制。应标、中标、流标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显示的倒计时牌为准,在交易过程中,粮网可根据交易的实际需要,对上述时间及举价幅度进行实时调整。第三十条 竞价交易商在竞价开始后对自己输入的竞价指令负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竞价交易活动通过粮网的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第三十二条 交易时间的确定:当日竞价场次的开始时间由网站公告确定,结束时间由标的数量及竞价时间决定;跨期竞价场次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网站公告确定。第三十三条 竞价交易公告由粮网通过本网或其它媒体对外公布。粮网通常以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有关信息通知给各竞

11、价交易商。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商可通过粮网的“竞价交易系统”查询各竞价交易场次的详细信息,并可通过模拟交易系统熟悉竞价操作过程。第三十五条 在竞价交易开始日,竞价交易商登录粮网竞价交易系统后,选择相应的交易场次,并输入该场交易密码,即可进入竞价交易界面;按照界面提示即可进行竞价的各项操作。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公告所列标的物顺序依次进行。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商必须按照粮网竞价交易系统的出价规则进行出价。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系统根据竞价交易商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自动控制其可竞买(卖)粮食的数量。第三十九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竞价交易系统自动按照竞价取胜原则判定中标交易商,实现成交;并显示该标的的

12、中标价、中标数量、中标交易商举牌号等信息。第四十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未成交的竞价指令自动失效。第四十一条 交易手续费:除非粮网另行公告,一般按照成交标的物总金额的0.15%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交易费保证金中扣除;对于交易量特别大的交易商的交易费率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粮网另行规定。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第四十二条 每个标的竞价结束,凡中标成交的,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中标通知书和粮食购销合同书。委托交易商及竞价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和打印中标通知书,使用CA证书签署粮食购销合同书,也可以将合同文本打印并盖章后按规定的份数邮寄给粮网及交易的另一方。第四十三条 粮食购销合同书

13、必须于竞价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毕。对于中标后拒绝签订购销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拒签方按违约处理。第八章 交割与结算第四十四条 货物交割办法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费用承担等事项,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粮网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油购销合同书中执行。第四十五条 货物交割的规定:1、无论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或卖方送货至买方地点,当地的一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刁难对方的行为,如有故意刁难行为可视其违约。2、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的,卖方应提供经质检部门鉴定合格的验质检斤器具及相关配合人员,供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卖方送货至交割地点的,

14、买方应在48小时内(以接到有效收货通知时间为准)自行组织对货物数量、质量组织验收;货物验收完毕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出具货物验收单。3、交割的货物溢短不得超过成交数量的3%,超出此范围则视为违约,货款应按实收货物数量进行结算。第四十六条 货物交割的实施:1、对于自行结算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粮油购销合同书自行完成货物交割。2、对于委托“结算中心”代结算的,结合“款到发货”“验收付款”的原则实施交割:即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先将货款付至“结算中心”帐户,卖方在收到“结算中心”的书面到款通知后向买方发货;买方在货到验收无异议后,通知“结算中心”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四十七条 货物交割纠纷处理办法:1、在货物交割验收

15、过程中,买方若对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必须在货到交割地点(以买方接到有效收货通知为准)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前来会验,同时报粮网备案。逾期未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视作默认验收合格。2、对于货物质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共同抽样后,提请交货地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异议的处理依据。交易双方对抽样方法及检验机构的认定不一致时,由粮网指定具有合法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抽样鉴定。3、对于货物数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按就近原则,共同将有争议的交割货物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运至交割地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结果作为处理数量异议的依据。交易双方对检斤过磅的方法及计量器的认定不一致时,由粮网指定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4、解决质量和数量异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提出异方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过错方承担。第四十八条 货款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机构和结算期限,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粮网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油购销合同书中执行。第四十九条 粮网提供委托交易商可选择的结算方式有两种:(1)自行结算;(2)委托代结算。代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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