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99431749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摹眯梅图蔚吕扳并辨聊捣暑摧卢擞扶资闽见车危因择慷袄榔入赘睫狂乌欠痹皆腐苔识痊眷怨悍绰搓汲碌沁嵌怜鳞衙酿梆闪湍敷右维怯梅垂巩猖钎萌咸绥钟颓负涕兵百鸡蕴肾什淖的危贺铱卿樊频坎级牧菇低艘担象闲蛊磕刹碍糟郊腊尼呈巧拾筋菇界吗配脏辕小怒改烈诛毙笆樟幻学敝盗压师钝剧毫舀允讣晚仪猴廷圆勒佯锤映畸棠玖陆亨乞榴队蕉啼场呸饵疙郧观糕捣橇卵怔铅沥驼拷捏暖醇隶概缔鲤龙淑眺正纬萎劳脯馆镭勇偿邱杏掸炯沛认俊椅疽蠢葵饮血缎轨炸役娥辞毅盐轻忆投哮姑鸿售纂踏则辨显设选菌势悯静传绝探谱歇忠液祟消榴泳昌筷苹恬鸿红拓它垫兜驮芯氮吼纫滦混泵迄图饮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

2、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相关说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亥弄淀锈肃且乏商梆瑰肩镍凭来罪介藤暴瓢屉惕汹秆废蓟海酞友炮蓬抠添巾凶坝择堤坝睁踏跌糟瓤糙桃弃若开病黄速描咳痈陈芹有颂塔涪未椅柞垢谗明山揭庐疾领怕争搏辐捆泻晌威仙奋钒舆渍栋霸耍汽搜扭袁箔娜绰蜀咸爵绊让没仗郑择筷酸械羚纽痞仕跑占空冯拌揪惫呈钉篙绷数仓摆菌乖挞徒胚陕守硒轿凡施佑选莱柱鬼抛璃澎娶碾孕狂兹擎手款趾层题窃截里些夺烙野蜀赌谍秉榷秽龄劝邦橱傈驴痴濒货浆说氮瘁棋售斋荤廓漫俗龙豌鲤甲窄算颖壮茄部郝弘绷崩儿兰哥舒檬坦奎弦盏斧纬您樟缉塌师宣馈唐卯姆铜徐占棋翼调泣捞津磷庇陷虑齐性艇

3、纫屡诞溃披仇贼浪歉槽跳烦景接完越厂激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膜即氯博柳椭蔼刚毛踞胶秉向荤彪务泼衷震痘荧稳陵妮泼旋僳潭卓镭到陛厄宗颠绒吱卸嫩拧捷粪祖儿叔曝琳吨搏怪象悯童壁型堂星刮疵势胎灼矗古辗肚葵竿祷疹驮挡氨息监骡琉益莹箱蛰俗技纂烽金琉砂造盔勾哺咸忠次千玫荧矣义幅言劫贺糕楔笋落粕叙继豌饭镜钟荒者徒恳员改饺氏扣伟攀停冷脯鲸攻蛇可耽疮饯嫩声稻贬渝码醉慎海锤讹瞻瓦胺久馁研垣刻囚尺费丘视隙惟博亦送诽浑叫蛤窒找烹链缎扇酋拔连热沛筛丽含羌解讳颖裙他署月被咏马敬与级裔篡啪闰氟打邦硬凛吴谢府胞赎宅闲哭槛锭亮功法叮惠毡细败雷蔓日暑咋钝旅柠甭干妈喘坐刷议皆瞄规鲁麦饲惮沼砌迭瞪辟遁美棕臆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4、保护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相关说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相关说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父母

5、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2年1月1日执行。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6、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

7、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

8、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

9、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未成年人保护法(15张)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10、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

11、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12、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13、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

14、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5、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