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副矿长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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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副矿长安全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 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 现、解决有关问题。第 3 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4 条组织

2、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 5 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6 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 7 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 8 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 9 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 10 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3、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 (人员) 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 11 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 12 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 13 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 14 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 15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6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8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

5、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20 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21 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 23 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第 24 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 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未落实煤

6、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技措工程计划,或 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 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 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 任。第 28 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 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机电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 责任。第 31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 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 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32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 负领导责任。第 3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 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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