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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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筑基坑支护工程(一)内撑1、内支撑结构设计内支撑结构可选用钢支撑、混凝土支撑、钢与混凝土的混合支撑。 内支撑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原则:宜采用受力明确、连接可靠、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 宜采用对称平衡性、整体性强的结构形式; 应与主体地下结构的结构形式、施工顺序协调,应便于主体结构施工; 应利于基坑土方开挖和运输;需要时,应考虑内支撑结构作为施工平台。 内支撑结构应综合考虑基坑平面的形状、尺寸、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 主体结构的形式等因素,选用下列内支撑形式:水平对撑或斜撑,可采用单杆、桁架、八字形支撑; 正交或斜交的平面杆系支撑;环形杆系或板系支撑;竖向斜撑。内支撑结构设计时,应考虑地质条

2、件的复杂性和基坑开挖步序的变化而出现 的偶然状况,并应在设计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内支撑结构宜采用超静定结构;在 复杂环境或软弱土质中,应选用平面或空间的超静定结构。内支撑结构,应考虑支护 结构个别构件的提前失效而导致土压力作用位置的转移,并宜设置必要的赘余支撑。内支撑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原则: 水平对撑与水平斜撑,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计算;支撑的轴向压力应取 支撑间距内挡土构件的支点力之和;腰梁或冠梁应按以支撑为支座的多跨连续梁计 算,计算跨度可取相邻支撑点的中心距;矩形平面形状的正交支撑,可分解为纵横两个方向的结构单元,并分别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计算;不规则平面形状的平面杆系支撑、环形杆系或环

3、形板系支撑,可按平面杆 系结构采用平面有限元法进行计算;对环形支撑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基坑不同方向上 的荷载不均匀性;当基坑各边的土压力相差较大时,在简化为平面杆系时,尚应考虑 基坑各边土压力的差异产生的土体被动变形的约束作用,此时,可在水平位移最小的 角点设置水平约束支座,在基坑阳角处不宜设置支座;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内支撑结构宜按空间框架计算,当作用在内支撑结构上 的施工荷载较小时,可按连续梁计算,计算跨度可取相邻立柱的中心距;竖向斜撑应按偏心受压杆件进行计算;当有可靠经验时,宜采用三维结构分析方法,对支撑、腰梁与冠梁、挡土 构件进行整体分析。内支撑结构分析时,应考虑下列作用:当简化为平面结构计

4、算时,由挡土构件传至内支撑结构的水平荷载;支撑结构自重;当支撑作为施工平台时,尚应考虑施工荷载;当温度改变引起的支撑结构内力不可忽略不计时,应考虑温度应力;当支撑立柱下沉或隆起量较大时,应考虑支撑立柱与挡土构件之间差异沉 降产生的作用。混凝土支撑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BG50010 的规定;钢支撑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 弯、受剪承载力及各类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BG50017 的规定,钢支撑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安装偏心误差的影响,偏心距取值不宜小于支撑 计算长度的1/1000,且对混凝土支撑不宜小于20mm,对钢支

5、撑不宜小于40mm。支撑构件的受压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水平支撑在竖向平面内的受压计算长度,不设置立柱时,取支撑的实际长 度;设置立柱时,取相邻立柱的中心间距;水平支撑在水平平面内的受压计算长度,对无水平支撑杆件交汇的支撑, 取支撑的实际长度;对有水平支撑杆件交汇的支撑,取与支撑相交的相邻水平支撑杆 件的中心间距;当水平支撑杆件的交汇点不在同一水平面内时,其水平平面内的受压 计算长度宜取与支撑相交的相邻水平支撑杆件中心间距的 1.5 倍;立柱的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当作用在支撑体系上的施工荷载较小时,可按连续梁计算,计算跨度可取相邻立柱的中心距;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

6、内支撑结构按框架计算时,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 算;内支撑结构按连续梁计算时,可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 立柱的受压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单层支撑的立柱、多层支撑底层立柱的受压计算长度应取底层支撑至基坑底面的净高度与立柱直径或边长的 5 倍之和; 相邻两层水平支撑间的立柱受压计算长度应取水平支撑的中心间距; 立柱的基础应满足抗压和抗拔的要求。内支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支撑的布置应满足主体结构的施工要求,宜避开地下主体结构的墙、柱; 相邻支撑的水平间距应满足土方开挖的施工要求;采用机械挖土时,应满足挖土机械作业的空间要求,且不宜小于 4m; 基坑形状有阳角时,阳角处的斜撑应在两边同时

7、设置; 当采用环形支撑时,环梁宜采用圆形、椭圆形等封闭曲线形式;并应按使环梁弯矩、剪力最小的原则布置辐射支撑;宜采用环形支撑与腰梁或冠梁交汇的布置 形式;水平支撑应设置与挡土构件连接的腰梁;当支撑设置在挡土构件顶部所在 平面时,应与挡土构件的冠梁连接;在腰梁或冠梁上支撑点的间距,对钢腰梁不宜大 于 4m ,对混凝土腰梁不宜大于 9m ;当需要采用相邻水平间距较大的支撑时,宜根据支撑冠梁、腰梁的受力和 承载力要求,在支撑端部两侧设置八字斜撑杆与冠梁、腰梁连接,八字斜撑杆宜在主 撑两侧对称布置,且斜撑杆的长度不宜大于9m,斜撑杆与冠梁、腰梁之间的夹角宜 取 45 60;当设置支撑立柱时,临时立柱应

8、避开主体结构的梁、柱及承重墙;对纵横 双向交叉的支撑结构,立柱宜设置在支撑的交汇点处;对用作主体结构柱的立柱,立 柱在基坑支护阶段的负荷不得超过主体结构的设计要求;立柱与支撑端部及立柱之间 的间距应根椐支撑构件的稳定要求和竖向荷载的大小确定,且对混凝土支撑不宜大于 15m,对钢支撑不宜大于20m;当采用竖向斜撑时,应设置斜撑基础,但应考虑与主体结构底板施工的关系。支撑的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撑与挡土构件之间不应出现拉力; 支撑应避开主体地下结构底板和楼板的位置,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对墙、柱钢筋连接的要求;当支撑下方的主体结构楼板在支撑拆除前施工时,支撑底 面与下方主体结构楼板间的净

9、距不宜小于 700mm;支撑至基底的净高不宜小于 3m;采用多层水平支撑时,各层水平支撑宜布置在同一竖向平面内,层间净高 不宜小于 3m。混凝土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支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其竖向平面内计算长度的 1/20;腰梁的截面 高度(水平方向)不宜小于其水平方向计算跨度的 1/10,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支撑的截 面高度;支撑构件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沿截面周边的间距不宜大于 200mm;箍筋的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钢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支撑构件可采用钢管、型钢及其组合截面; 钢支撑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1

10、5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 200;钢支撑连接宜采用螺栓连接,必要时可采用焊接连接;当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它能够承受剪力的 连接措施;采用竖向斜撑时,腰梁和支撑基础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它能够承受剪力 的连接措施;腰梁与挡土构件之间应采用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斜撑基础应满足 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要求。立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立柱可采用钢格构、钢管、型钢或钢管混凝土等形式;当采用灌注桩作为立柱的基础时,钢立柱锚入桩内的长度不宜小于立柱长边或直径的 4 倍;立柱长细比不宜大于 25;立柱与水平支撑的连接可采用铰接; 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的部位,应有有效的止水措施。混

11、凝土支撑构件的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的有关规定。钢支撑构件的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2、内支撑结构施工与检测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 的原则。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的规定。混凝土腰梁施工前应将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的连接表面清理干净, 混凝土腰梁应与挡土构件紧密接触,不得留有缝隙。钢支撑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5 的规定。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间隙的宽度宜小于10

12、0mm,并应在钢 腰梁安装定位后,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C30 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加预压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 千斤顶压力的合力点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在支撑轴线两侧对称、 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加压力;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 10 分钟后方可 施加下一级压力;预压力加至设计规定值后,应在压力稳定 10 分钟后,方可按设计 预压力值进行锁定;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 力,在对支撑的薄弱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当监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

13、加预压力。对钢支撑,当夏期施工产生较大温度应力时,应及时对支撑采取降温措施。 当冬期施工降温产生的收缩使支撑端头出现空隙时,应及时用铁楔将空隙楔紧。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当主体结 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筑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 件。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型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 法。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立柱桩混凝土的浇筑面宜高于设计桩顶 500mm; 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专门措施进行控制,对格构柱、H型钢柱,尚 应同时控制方向偏差。内

14、支撑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支撑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 30mm;支撑水平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 30mm;临时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150; 立柱用作主体结构构件时,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垂直度 允许偏差应为 1/300。(二)地下水控制1 、一般规定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 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或其组合方法。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 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 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3、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3.1.8条对基坑 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沉降控制值的要求。4、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建筑 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C.0.1条的规定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 算。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2、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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