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根治欠薪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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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工会根治欠薪工作开展情况总结2020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结汇报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施工垫资施工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 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 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 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 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 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2、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 规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 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垫资行 为进行规避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使垫资施工的行为从源头得到遏止。二落实月薪制,杜绝年薪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 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 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年 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存在。要做到这一

3、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譬如,1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 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2、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 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 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 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现在一些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到年底一次性支 付,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作为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整 顿年薪制,保障农民

4、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这是从源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 要手段。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 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如果把不签订劳动合同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 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 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 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去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 民工劳动

5、合同的管理,在行政机关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时,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审查,对那些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依 法予以取缔并责令进行改正,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 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 “责令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 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 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 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香港,依照相关法

6、规,雇主不 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 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 刑事惩罚。五、简化劳资双方解决纠纷程序,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 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 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 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 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 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 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 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 快执行。让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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