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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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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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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检疫、鉴定等方式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承办科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科室负责人复审、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  第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核实记录》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通过《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通知书》方式,或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承办科室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笔录》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写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或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一)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第九条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审批表》行政许可期限确定延长的,承办科室负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承办科室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通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

  (二)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写明申请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许可变更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作出书面变更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决定作出后,承办科室应当根据许可事项具体情况收回或废止最初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行政许可证件上注明废止  第十三条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续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供公众查阅:  (一)在公告栏公开;  (二)在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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