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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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认真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机电安全管理。三、负责完善机电、提升、运输各大系统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四、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组织召开机电管理的各种专业例会,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五、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组织好年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机房、硐室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六、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定期组织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

2、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和井下电器设备失补。七、负责全矿通讯工作管理,确保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线路畅通。八、负责抓好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及要害工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机电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机电技术人员的发明革新和创造,及时表彰奖励机电管理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管理水平提高。九、协助矿长认真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十、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2022年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

3、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

4、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

5、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

7、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

8、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8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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