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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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 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 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 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 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 金。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

2、,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 支付效力。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 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 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第六条 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 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第七条 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 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支付业务第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

3、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 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 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第十条 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 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 清算行转发收款行。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 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第十一

4、条 本行签发银行汇票,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 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 心)。本行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 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 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兑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代理兑付行通 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 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代理 兑付行;如有多余款项,将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 签发行。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本行清算账 户的转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统业务

5、,大额 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本行总行直接参与者。第十三条 本行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金额起点遵照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设置和调整执行。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种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设置,参与者发起支付业务时应根据付款人的委托选择正确的 业务种类。第十五条 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 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本行参与者收到他行发来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应在收到查询 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12 : 00前予以查复。第十六条 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通过大额支 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大额支付系统尚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 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第十七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

6、务需要退回的,通过大额 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应于收到退回请求的下一个工作 日12 : 00前发出应答。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 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收 款人协商解决。第三章 资金清算第十八条 本行直接参与者在央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本机 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九条 大额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清算的业务, 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同一级次的业务按接收时间顺次排 列:(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错账冲正;(二)特急贷记支付(救灾、战备款)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四)小

7、额支付系统、网上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紧急贷记支付业务;(六)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调整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 务在相应队列中的顺序。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撤销其发起的正在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 和即时转账业务。第二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接收的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必须在当日完成资金 清算。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处理弥 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支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业务。清算窗口的开启和关闭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预 定的清算窗口

8、关闭时间,大额支付系统退回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 和即时转账业务;对仍未完成资金清算的其他排队业务,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风险处置程序解决。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 对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贷记控 制。实行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清算账户不得 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实行借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实行贷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贷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

9、被清算。第二十四条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通过清算账户圈存资金, 用于获取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净借记限额。 圈存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清算。第二十五条 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 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 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第四章 日终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直接参与者在每个工作日日终与大额支 付系统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大额支付系统 为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 行资金;不得疏于系统管理,

10、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伪 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本行资金头寸管理部门要加 强资金管理,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 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各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 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二十九条 各参与者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 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受到惩戒; 有涉嫌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各参与者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 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 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参与者赔付利息。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 承担赔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行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本 行收费规定缴纳费用。第三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信息的保存时间比照同类 会计档案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 尽事宜参照央行及本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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