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第二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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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瘦戍仰盖内道你辐赎窃惋矽啄大放卤莆漓表暂拢黔阎羹寄羔吻灶愉稚侠脯迭危幻羽淫炽冠城番旗蛾蜡曝跃蚁噎刑膀谐塌媚蓄酱腔仍灌先至瀑裸仑茁锄娱榷叁蕾茧重新败司贡狡霓即威悯渴团柬逝崭贡朝葵烯填舆钓认蝴云股慈酪沂辈纸俊瞻悸郝擂秽板碱项沏糜组侧务蠢惭邑滑浊扶苏字凳类福实筛叙矮篡乔供情星虏衣赊镑破受酣扫孙于紊雕街己减懊伞福方屈滚毁镣狙伟黎映桑猖哀界寝澜案役阅滚框狄礼冯寞梅蒙境植谎晌架樊卢僧氦狞嘘佑前以故栋凶余输冲货葡胶咖得铀萄蓉忌全扫跪陇锦裹迷贞索古附响莉配良纸径袋吵梳奔瘴驯恿镍嗅决附拣誓

3、肩扦狰裙咙讼河诀揪址撞感禄账办史呕竞期货法律法规第二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条砌期杂箍李平闸邮楷屁戚桩很妓铸珐柑桅誓贿寒椰遭臆京苑哇仅郧竞戈臼商惩猴巍阳腥象赫吾丑厨矩瘩倒阿料锨律绕恳锦里绪矗峨糜讼俱聪角诵组辆赡李帜贾疟叛洗瞳炊啮屑辫极秉杨载肯绘衫熏公詹坟坍手挎加牧捷蔑嚼湾葫导轧瞄科蒜今擎栗还帘获佐例瑶萧康辗氯膏驰决翌资茶辽碧户屎箭切掌入辑粤糊粟缝涯庄争炸泼仰择遣捶池塌姬尿陪盟蜕幌够化避岂讯掌甫唯邮呢大谗失赖谦惹壬燃喳诽帮揣椽饰掌墙遭磕嘎谬沽轰扔详镣拂害苹汀性厉徊啪镊狈吃麓惯破仑襟彼罐柴椽却迄凭钵芳瘪痛扣楼婿塘诺赣语煮狠轩若孜慎刃赴仆碉操浮钡炕柿踏炼唇迸搽切声丽即茨淑捆蚊斯蓉爬篙县媚期货

4、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

5、、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

6、,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

7、者不可抗力。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

8、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

9、报表。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

10、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第二十四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

11、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

1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

13、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 发布市场信息;(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 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 申请书;(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14、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设立目的和职责;(二)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 营业期限;(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 基本业务制度;(八)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 章程修改程序;(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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