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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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讲义:第一章 第一节税法概述 共五个问题: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2.税法原则3.税法的效力与解释4.税法的作用5.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1.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这里说的税法是广义的,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例题多选题】(2009年)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A.全

2、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正确案ABD案解析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

3、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B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C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D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正确案D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

4、的是()。A法律优位原则B税收法定主义原则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正确案B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及特点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例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

5、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正确案D案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解析】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

6、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4实质课税原则(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解析】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例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

7、的()。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D实质课税原则 正确案D 【例题多选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E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正确案ABCD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用1法律优位原则含义: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8、,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关系: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含义: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解析】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含义: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

9、,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解析】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含义: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正确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错误的有()。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

10、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E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正确案ABD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效力-熟悉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各3种情况 含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

11、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时间效力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B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C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D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正确案B案解析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而不单是何时生效问题;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较易理解和掌握,因此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税法的失效

12、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因为这种方式较为死板,易于使国家财政限于被动;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二)税法的解释【说明】(1)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2)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3)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1

13、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但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例题多选题】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的税法解释有()。A行政解释B立法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D各级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E最

14、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正确案BCE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税法解释不具有针对性B税法解释不具有专属性C检察解释不可作为办案的依据D税法立法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 正确案D案解析一般来说,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2按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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